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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布里斯本 [打印本页]

作者: EJ520    时间: 2017-9-7 13:21
标题: 房屋-布里斯本
如果共同持有一間屋子,一方要賣一方不要,會發生什麼事,謝謝!!!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7-9-8 10:22
你好,

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Joint Tenancy共同土地保有权,意思是任何一方去世后,该方的业权会自动转到另一方的名下。类似这样的业权多数是以夫妻名义持有。

另一类是Tenancy in Common按份共有权。按份共有权可以以百分比计算,比如甲方60%乙方40%等。

如果房屋是共同土地保有权的话,一般来说未得到对方的同意,是不可以出售的。唯一办法是向法庭申请,将共同持有的业权转为按份共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出售的一方可以将自己名下的业权出售。但实际上类似的部分业权出售是相当罕见及很难出售的。

在贵重的商业物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权单方出售是比较普遍。但住宅物业方面,如果只是出售一部分业权,一般来说是很难找到买方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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