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I-526被拒,EB-5投资者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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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26被拒,这些年并不罕见。除了2015年开始,移民局调整资金来源审案标准之后,出现的一批因房产抵押而被拒案例之外,通常主要被拒的原因来自于项目本身。这两年,随着SEC(美国证监会)加强EB-5领域执法以来,因欺诈案件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也随之增多。
  EB-5投资者,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果断放弃尽快索取投资款,还是在项目方的带领下抗争到底,将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特别是,在当前排期战线漫长的情况下。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篇,John Shen(RCH区域中心)就此议题的高质量文章。
  现实中,申请被拒后申请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即便能理解被拒原因,也很难跟上律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律师形成有效配合,最终导致时间和经济损失,这种糟糕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美国投资移民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很复杂。而且这些被拒的原因伴随着联邦立法的改变,移民局政策的更新,以及移民审批手段的完善和提高还在不断变得日益复杂。因此,最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也不见得有十足把握在I-526被拒后第一时间做出精准的判断,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最近美国之路项目AAO上诉被拒多少可算律师误判的案例之一)。那么I-526申请被拒,解决手段都有哪些呢?
  在I-526申请被拒绝后,要想反败为胜,有且仅有以下三种手段可以选择使用:
  I. AAO上诉
  AAO上诉:AAO是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的缩写。绝大部分移民类别包括EB-5的申请被拒,都可以向这个办公室提出投诉,要求重新审理。具体做法如下:申请人需要填写I-290B的表格,并在表格中选择是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还是两项动议同时提出。AAO上诉的本质是申请人向移民局审案人员的“上级”办公室提出申请被拒是错误决定,请求“上级”重新审核被拒个案。这一程序是大部分案件被拒后,律师提供的解决手段。费用低,耗时相对较短是AAO上诉的优势。I-290B表的申请费只须675美元,AAO的决定一般在6个月内就会做出,如果案情简单,很多时候I-290B表格交上去不到2个月就会有结果。然而,AAO上诉的致命缺陷是成功率很低。
  下面介绍一下上诉中可供选择的两种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在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事实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由于错误的证据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决。因此,申请人必须随上诉一起提供新的证据以改变被拒的结果。不过请大家注意,新证据反应的事实必须是在提交I-526申请时或此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提交526申请之后产生的,只不过因为疏忽的原因,该证据并没能最初就随526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移民局。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抱歉,我忘了申请时把这事儿也一起告诉你了!”
  B. 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掌握的事实虽然准确,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误差,导致做出了不正确的裁决。对此,上诉必须准确解释审批官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怎样的逻辑错误。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WTF,你们对法律的原则完全理解错了!”
  一旦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上诉合理,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上诉获得了批准,同时将审核意见通知负责的审批官,推翻最初拒绝的决定。这样就承认了最初的I-526申请获得了批准,还可以保留最初的优先日(在当前中国大陆申请人排期严重的情况下意义重大)。不过多数情况下,行政上诉办公室看不到上诉的合理性,会“维持原判”,通知申请人上诉被拒。收到AAO的拒绝信,如果不想放弃或从头开始,下一步就只能考虑在联邦法院对移民局提起诉讼了。
  II. 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上诉:这是申请人在I-526被拒后可以选择的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美国的法院“状告”美国移民局。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给申请人通过法院的裁决改变不合理的政府决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最近的川普总统行政令被联邦法官判定违宪并限制执行就是在美国“司法可以限制行政”这一功能的展示。近几年随着被拒案件数量的增加,移民诉讼律师开始更多参与到投资移民的“翻案”中来,提交联邦诉讼屡见不鲜,很多还是大规模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与AAO上诉相比较,联邦法院上诉通常耗时更长,费用也更高(律师费就至少几万美金,集体诉讼大致从20-30万美元起)。上诉能否成功,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案件起诉的“法律基础”(Legal Ground)是否足够强。如果够强,与移民局取得快速庭外和解的机会就比较高,省时又节约花费。如果反之,法律基础不够强,战线可能就要拉长了。近几年看到的526被拒诉讼案的庭外和解速度从一个月到十个月不等,但如果一定要等到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可能耗时更长。
  一旦法院收到诉状(Complaint),会立即向移民局送达起诉书,而移民局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60天内回复原告。通常,收到起诉书后,移民局会聘请美国司法部移民诉讼办公室(Office of Immigration Litigation)的指定律师代表移民局处理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移民局的交流都是通过申请人的诉讼律师和移民局聘请的司法部代理律师之间的沟通来完成的。很多情况下,双方律师经协商往往可以首先达成和解意向,再分别通知甚至说服自己的代理人,最终促成庭外和解。

  有“移民诉神”美誉的Ira Kurzban律师曾经说,由于美国法院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体系,代表司法的最高权力,由法院最终认可的庭外和解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是完全可以超越移民法现行规定的,几乎没有做不到的事。任何法庭认为合理的结果,包括正常情况下移民局不可能突破的“清规戒律”,都可以在司法诉讼中由法院认可而实现。举例说,如果诉讼结果要求申请人重新递交一份I-526申请,而此时随行子女已经超龄,无法取得绿卡,只要有法庭认可的文件,比如和解协议支持给超龄子女绿卡,移民局也必须打破规则,比如“强行”使用第一次申请提交时的优先日,保证超龄子女拿到绿卡。因此,超越规则在AAO上诉中是不存在的,而这恰恰是通过联邦法院上诉解决被拒的最大价值所在。
  III. 重新提交I-526
  重新提交新的I-526申请:是的,你没看错,重新提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是解决I-526被拒的一种重要方式。
  除了个别被拒原因,比如个人诚信,申请人都可以在被拒后的第一时间再提交一份合格的I-526申请。这份申请应该根据第一份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改变。比如选择与第一份I-526申请不同的投资项目,调整出资来源和出资路径,甚至也可以策略性替换主申请人,目标是弥补第一份申请中的缺陷,从而充分满足获批的条件。
  这一解决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以上两种解决手段组合使用,同步推进,确保在前两种解决手段不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保留I-526获批的希望。
  决定使用哪一种解决手段首先要对I-526被拒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准确理解申请中的问题。
  ****专家此前已多次提请投资人注意: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保持投资额不变已近30年了,而且申请量近两年激增,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看到EB-5的优势从而选择该途径移民美国。在这种情况下,涨价、政策趋严趋紧、门槛抬高是必然的,再考虑到排期和子女年龄等因素,当然是越早入场越好。  举个简单的例子,孩子早一天获得身份,就可以早一些在教育上享有绿卡族的优越政策,省钱是一方面,关键是在选校选专业,未来就业上有优势。
  此外考虑到在美国置业,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6年上半年,中国买家占同期全球总买家总额比例从16.9%增至26.7%,成为全美房产最大海外买家。对于熟悉房产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来说,当然明白越早入场获利越多的道理。
  ****专家提醒:对于有意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而言,由于投资移民美国从准备资料到汇款,至少需要约一个半月的周期。目前入场,还可以赶得上50万美元低价移民美国的末班车,切忌一再犹豫而延误时机。建议投资移民申请人一定要多多关注各国移民政策的动态,多关注移民专家对政策的盘点解析,注意选择在一国移民政策开放,利好放出之际入场。因为各国移民政策关乎一国利益,常常在瞬息之间发生变化,投资人稍有犹豫,就可能错失良机。机遇不只给有准备的人,更加偏爱果断行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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