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将于9月26日起实施新的护照修正规定

美国国务院于9月中旬发布了护照修正最终规定。该护照修正最终规定将于2005年9月26日开始生效。
该项最终规定废除了护照修改和延期程序。美国国务院将不再办理针对护照持有人信息或护照有效期信息上的错误而实施的纠正手续。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护照上的重要信息出现了错误,国务院将不再对护照进行人工修改,而是将此护照取消,补办一份信息正确的护照。
《美国联邦法典》规定,补办护照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作为对此规定的补充,国务院鼓励美国公民保留过期的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在有效护照与其它身份证明材料上的信息不符的时候,该公民便可以此作为证明。护照生效未满一年的公民如果更改了姓名,可以在返还护照的同时提交完整的申请和照片以及补办护照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而不需要缴纳任何额外费用。
此外,国务院如果在发放护照后仍未收到护照持有人的申请费用,将向申请人处于罚款,并把护照由于未收到申请费而被宣告无效的通知送达护照持有人的最近地址。护照持有人不能凭此护照旅行。
国务院将从9月26日开始实施这项最终规定,以进一步保护美国边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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