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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郑律师帮我解答一个关于提前退房的问题,特别感谢了,自己也很着急 [打印本页]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3 01:25
标题: 请郑律师帮我解答一个关于提前退房的问题,特别感谢了,自己也很着急
本帖最后由 lanimalanima 于 2011-5-13 00:59 编辑

你好,郑律师:
我在2010年的时候在BBS上和朋友一同看定一个房间,然后于2010年11月26号租下,2个人住,并且付了360的bond,当时租这个房子的时候不知道合同是和房东签,以为是和二房东签,但是后来知道后,于2010年12月4号和房东签了合同,当时签合同才知道每个房间只能住一人,但是当初租房间的时候并没有和我们说明只能居住一人每个房间。
合同上面签署的名字有我的,还有另外2间房间的两个男生,合同截止日期是2011年12月31号,bond交了4周的,总共1080刀,给房东,我的bond之前就交给了出租房子的男生,为360,由于我们是2个人住,后面又补交了100给屋内男生,作为另外一个人的bond。

现在问题是这样的,因为考虑到离学校很远和2个人住但是房间只能住一人,就需要躲藏等不方便,所以已经找好房子,想在6月5号搬走。
我在5月7号告诉过房东我会搬走,算离我们要搬家的日期,已经是4个多星期。但是被房东告知,需要找到人来延续我的合同才能搬走,不然必须住到12月31号才能搬离,如果我私自搬离,另外2个同住的男生就得承担我的房租。

我现在就想请教郑律师2个问题,
一个是我的bond金不要,如果在6月5号之间搬离是否可行,或者会引起违法,因为听说房东是把我们的bond金存给了政府,如果我这样做,会不会让自己信用变的不好,现在比较想要搬走,可以不要bond。
第二个问题就是,自己搬离后,屋内2个男生是否需要替我承担交付房租。房东的说法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特别感谢了,
自己很着急。谢谢你

作者: zy168    时间: 2011-5-13 01:46
那俩男生不会替你交房租,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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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是这么想的。。 家里的男生说不付就行。
但是如果我直接在6月5号搬走,但是我bond不要的情况下,算是我违约,但是我bond不要了,但这套房子的合同同时签署了3个人的名字,如果我搬走了,是否他们就要为我承担责任,我是否构成违法了,因为毕竟还剩半年的合同
请解答一下哈 谢谢你了


作者: 308355788    时间: 2011-5-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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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那么长时间。你找一个人补你的空不就完了?明明签了合同了。你中途走了。这不是要不要傍金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如果每个租房子的人都像你这样。那要合同干什么?要傍金做什么的啊。
作者: zy168    时间: 2011-5-13 17:46
我累个去,合同上有你们仨的名字啊,,,那他俩估计是跑不掉了
作者: ipod-touch4    时间: 2011-5-13 17:53
是的,合同上如果有三个人的名字,估计他俩要承担你的房租。
有合同在所有确实需要住到那天,慢慢和房主协商吧~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3 18:04
回复 308355788 的帖子

恩 我知道的 所以才是发帖问问 自己也在努力找人 这久福林德斯这边好像没人一样的。。一个都找不到。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3 18:04
回复 zy168 的帖子

= = 我不会丢下他们的。。。。。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3 18:05
回复 ipod-touch4 的帖子

恩 好的 谢谢哈
作者: zy168    时间: 2011-5-13 18:36
lanimalanima 发表于 2011-5-13 17:34
回复 zy168 的帖子

= = 我不会丢下他们的。。。。。

这话你得跟他们说,这俩可怜的男生
作者: 郑玉桂律师    时间: 2011-5-17 10:28
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1-5-17 11:35 编辑

回复 lanimalanima 的帖子


合同是一份法律的文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条文。

如果你的合约注明你必须租到2011年12月31号的话,你必须依据合约的条款,住到2011年12月31号,你的法律责任才正式终止。

押金Bond和合同的租约是两回事。押金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业主,今后如果租客一旦损毁房屋设施的话,业主可以在押金里面扣取。

基于上述的情况,我劝你最好租到2011年12月31日。如果你真是因有要事搬离的话,今后你必须直接与屋主达成协议,尽量减少赔偿损失,然后屋主让你提早终止合约,早日搬出这个房子。

最适当的协议是与房主磋商,并要求房主尽快找另一个新租客,而你继续付租金直至房东找到新租客。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作者: lanimalanima    时间: 2011-5-19 20:43
谢谢郑律师和各位朋友哈。。事情已经协商解决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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