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签证个人面谈新要求出台

2005年5月5日,美国国务卿向美国各驻外使领馆发出通知,要求实施《2004情报工作改革和防恐怖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5301部分中关于非移民签证申请中个人面谈的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 所有14至79岁之间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参加面谈,除非申请人可以被豁免面谈要求;
? 凡不属于提交申请所在国家公民或居民的申请人必须参加面谈,除非申请人可以被豁免面谈要求;
? 凡有签证申请被拒经历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参加面谈,除非:(1)签证申请只是暂时被拒,拒签判决被随后撤销;(2)申请人有不可入境的理由但得到豁免;(3)申请人可以依法获得豁免;
? 所有被列入CLASS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参加面谈,除非申请人可以依法获得赦免。因此,如果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被拒绝但获得了或可以获得不可入境豁免,当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就可能被豁免面谈要求,尽管该申请人可能由于有不合格的可能性而仍然在CLASS上;
? 所有来自被国务卿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无论年龄大小都必须参加面谈,除非申请人可以依法获得豁免;
? 国务卿(而非领事官员)有权依法在有紧急情况或有关国家利益的情况的时候向申请人发放面谈豁免。但国务卿可以委任他人行使这项权力。因此,领事官员仍能依法豁免申请人的面谈要求。
这项规定对各国大使和官员而言是“建议性的”(advisory),A-1, A-2, C-2, C-3, G-1, G-2, G-3,G-4, NATO-1, NATO-2, NATO-3, NATO-4, NATO-5和 NATO-6签证申请人可以被免除面谈要求。
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只是建议性的。以上规定是国务院按照总统签署声明做出的解释。这些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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