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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bcpeople 于 2011-7-14 23: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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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1-7-11 15:23 编辑

因为你和对方没有正式的合约,因此需要拟定怎样才可以合法地搬走他的物品。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我提议你书面给他21日的通知,该通知必须书面以挂号信形式寄到他的地址,然后将该信以电邮的形式电邮到他的邮箱。如果能够亲自将该信递给他的话,是最好的通知方法。

如果21日通知限期之内,他还没有将他的私人物品搬走的话,你便可以看清楚他的私人物品的价值。如果他的私人物品是有昂贵的东西,比如说手表、钻石戒指等等,你必须好好地保管,以便他回来取回。如果物品都是普通的家具,包括床、凳,或其它家具的话,你可以在21日通知信上写清楚,如果他在21天内不领取的话,你便将这些家具到二手店出售。然后扣除一切汽油及手续费,余款汇入他的户口。这样比较合理。如果有手提电脑的话,你必须保存一段时间,以免对方投诉因出售手提电脑而丢失的电脑资料。

关于电费单用了他的名下,这不是一个构成进入房间的籍口。你也应该到有关的供电公司将电费单转入你的名下。

最主要的关键是他所留下的私人物品的价值是什么。

如果你想拿取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请你将遗留物品照相,然后到本律师楼,以便本律师给你一个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减少将来无谓的法律纷争。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鄭律師, 事情已經解決了, 謝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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