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期内想终止对房客的合约是合法的吗?

郑律师你好,是这样的在6月9号我与新鬼佬房客签了份短期合约,他们是通过housing trust拿的Bond并移交tannancy dept,今天我将出租合约交给了房客,问题是他们已拖欠我12天房租,听他们今天说话的口气,他们并不想在最近几天付我房租,他们是拿救济金的那种,我想是有困难交付租金。
我想说的是在第14天后,我想申诉tribunal court并要求终止对房客的合约,这样是合法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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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钓鱼你有一手,租房好像。。。

加油,好好收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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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太麻烦了,
回复 andrew1970 的帖子

干嘛要租给老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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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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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出租房离city10公里,所以很难出租给留学生,除非是附近上班的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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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吧,也就20站啊
10公里就那么难
我的30公里就别想了。。。。。。。
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1-7-12 15: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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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当同情你的遭遇。

根据现行的租务条例,如果对方欠租十四天的话,你便可以向Tenancy  Tribunal申请终止房客的合约。在终止之前,你必须要书面通知对方,及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缴付欠交的租金。

法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要通知对方多少时间,最合理的程序就是给对方十四天的时间。

因为住宅楼宇出租是有政府的法例严格管制的,本律师很少处理有关该类案件的纠纷。如果你想拿取进一步的有关资料,你可以直接到Residential Tenancy Tribunal联络。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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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郑律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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