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1-7-12 15:56 编辑
回复 andrew1970 的帖子
我相当同情你的遭遇。
根据现行的租务条例,如果对方欠租十四天的话,你便可以向Tenancy Tribunal申请终止房客的合约。在终止之前,你必须要书面通知对方,及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缴付欠交的租金。
法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要通知对方多少时间,最合理的程序就是给对方十四天的时间。
因为住宅楼宇出租是有政府的法例严格管制的,本律师很少处理有关该类案件的纠纷。如果你想拿取进一步的有关资料,你可以直接到Residential Tenancy Tribunal联络。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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