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mbrickLegal 法律专栏】在澳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property settlement

澳洲婚姻法要求法官在做出决定时采用4个步骤:

1.        
明确当事人的资产、负债和经济来源,这里的资产包括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也在内。财产无论是何时获得,在谁的名下,在哪个国家。 Superannuation养老金现在也是做为财产可以分配的。理论上当事人都要详细列明自己所有财产,不能有任何隐瞒。

2.        
衡量各方的贡献。这里的贡献包括一方在外工作赚取的家庭主要收入和另一方在家里带孩子做家务的贡献,这两者在许多情况下是均等的。 如果一方从结婚前就拥有很多财产,同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则这方的贡献越大。但随着婚姻时间的增加,带来婚前财产的一方的特别贡献就越少。这里无论婚前财产是在谁的名下,由谁付的首期,由谁来还款都是一样的,没有明确的界限。

3.        
衡量各方未来的需要(根据婚姻法ss75(2), 79(4)(d)等等条款,很多因素,这里不便一一说明)。如果一方花更多的时间抚养孩子,又不能工作,则他/她能分到更多的份额。这里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哪一方一定能分多少。

4.        
最后法官认为合理和公平的分配方式,这一条体现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财产分割的要求可以在正式离婚前,分居时就提出。离婚正式生效后一年内必须提出,否则需要向法院申请leave才可以提。

婚前协议

澳洲目前的婚姻法认可Bindingfinancial agreement.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前协议。事实上改协议可以在婚前、婚中、甚至婚后(婚姻介绍后)双方自愿订立。这个协议必须符合一些必要条件,包括:
l        协议必须双方签字
l        双方必须获得独立的legaladvice
l        协议没有被法院推翻
l        双方各自留有一份copy

法院推翻协议的理由包括:
l        协议由欺诈获得,包括隐瞒重要信息(财产当然是其中之一)
l        协议不可执行
l        协议订立后发生事情使得协议不可执行
l        协议签订后发生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l        协议任何一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采用严重不诚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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