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如何定义跨国企业主管L-1签证对员工的要求?

本帖最后由 移民内参 于 2018/12/18 15:45 编辑
美国L-1签证是签给跨国企业的经理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美国移民签证﹐一般而言﹐ L-1 签证每次有效为一年至三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延期时公司必须有营业额或至少有可接受的延期理由。

持有L-1签证一年后L-1持有人可以申请移民签证。除了对海外公司及美国公司的要求外, 移民法规定对L-1A 员工也要求在申请人在申请L-1 的过3年中, 必需至少有一年以上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对于“L-1A 员工在申请L-1前的过去3年中, 必须至少有一年是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这一点要求, 移民局在最近发文澄清相关要求如下: 1. 在提出L-1申请时, L-1员工必须已经满足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级或以上的职位。 2. 在过去3年中, 人在美国的时间不能算在1年的工作时间。 举个例子来说, 如果你是在2017年的7月1日开始为中国A公司公司工作, 并担任总经理的职位, A 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B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为你提出了L-1 的申请, 在时间上从2017年的7月1日至2018年的11月29日已经超过了一年, 你是符合过去3 年有在海外公司担任一年以上的主管职位(将近1年5个月)。也符合了L-1A 的申请要求。 但是, 如果你2017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2018年的3月15日至2018年的5月15 日, 以及2018年的7月5日至9月5日因为个人或工作的关系来美国,那么根据美国移民法,上面的6个月在美国时间不能算(1年5个月减掉6 个月), 你在海外担任高级主管的时间只能算是11个月, 所以必须要再等一个月, 2019 年的1月以后才能符合在海外公司担任高及主管一年的要求, 并提出L-1A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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