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条件解析——媒体报道

【政策解析】深度解析杰出人才移民EB-1A十项申请条件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条件三】:专业刊物、商业刊物或主流媒体报道过申请人及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成就 常常有申请人问: 获得过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就符合这条标准了吗? 我们当地的电视台采访过我,这算得上吗? 我被网络媒体报道过,可以吗?

(以上截图来自I-140政策备忘录) 我们先来看看I-140政策备忘录里对这一条件的阐释。备忘录指出,若要证明申请人符合这一条件,须明确两点: 首先,媒体报道必须是针对申请人本人及其专业领域内的工作,而不是介绍他的所在工作机构或跟他相关的其它社会组织。 其次,对报道申请人的媒体是有要求的,媒体应为:
1)专业刊物,例如:美国的《Science》、英国的《柳叶刀》、《地质与勘探》;
2)主要商业出版物,例如:《商业周刊》;
3)其他主要媒体,例如: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等。 从这两点可以看出,并不是被媒体报道过,就能符合这一条件,移民官会对媒体报道进行质的认定,最终来综合的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一条件。 第1、报道的对象 媒体报道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主题内容也应该围绕申请人展开。 如果报道的对象是申请人的雇主或者工作机构,只是在报道中稍稍提及申请人的名字,或简单的引用申请人观点,这样的报道是不会被移民局认可的。 在现实中,不少情况下,报道既会牵涉申请人,也会谈及申请人的工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比如,报道的对象是申请人的工作机构的一项重大发明,申请人在这项发明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这篇报道是可以向移民官进行解释说明的。 第2、报道的内容 A: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者的研究成就直接相关。例如,一位在银行工作的申请人,凭借在金融领域的杰出成就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绿卡。同时,他也是一位钱币收藏专家,多次被收藏行业的刊物采访报道,这类报道并没有涉及申请人在金融领域的成就,那这类报道对申请就是没有帮助的; B:媒体报道的内容必须是申请人对行业的贡献或成就。而并非是销售或推广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更不是关于申请人的娱乐新闻。举个例子,假如京东的刘强东以自己对商业领域的杰出成就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移民,他与奶茶妹妹结婚的消息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这类报道不会获得移民官的认可,因为报道的内容不是刘强东在商业领域的成就。  第3. 媒体的性质 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会有机会获得类似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这样的媒体的报道。是不是地方媒体报道就完全不被认可了吗?  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通过具体的信息数据来证明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是必须的,比如:其发行范围、发行量、读者群、观众群、转引数、影响范围以及主管单位等。特别是当媒体并非十分出名时,唯有通过这样的信息数据来证明该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才能说服移民官认可其报道。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新兴媒体如Facebook、微博、微信,都是移民局认可的媒体。 媒体报道,看似简单,实则学问颇多。有些报道是关于申请人的工作机构的,虽然我们可能没法在证明申请人符合第3个条件时用上这些材料,但报道中的某些内容却可能成为证明申请人符合其它条件的有力证据。具体的例子我会在之后几期的条件分析中讲到。 【本文为May原创文章,版权归May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May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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