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真实案例剖析:艺术领域·音乐制作人

【案例剖析】旨在能让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和美国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IW)的申请人能看到更多的真实案例。

May会着重选取近年来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的失败案例,从科学、商业、教育、艺术及体育这五大领域的众多不同职业的申请人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逐一剖析,通过抽丝剥茧找出这些案例失败的根本原因,让申请人更加直观地了解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的审件准则,从而通过吸取这些前人的经验教训,绕过可避免的失误,顺畅地通过审核拿到美国永居绿卡。

美国移民法中对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资格的要求是:申请人要么须获得过国际知名大奖,要么须符合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3条。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3条,就能成功获批呢??

【案例4】音乐制作人  所属领域:艺术领域

背景:

申请人递交过两次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第一次递交时,声称自己是杰出的制作人、发起人、编剧和表演者。申请被拒后,再次递交时,称自己是艺术领域杰出的作曲家&艺术家,再次被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的审核者拒绝,审核者认为申请人仅符合“担任领导性/关键性角色”和“商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两条。申请人不认可这个审核结果,由此向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简称AAO)提出上诉,请求AAO重审。

AAO的意见与之前的审核者有所不同,认为申请人满足了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以下3条。

一、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的机构或组织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申请人的父亲是一名音乐家,申请人带领着团队,为父亲制作了名为XXX的唱片。这份唱片获得了XX奖的提名并被一些媒体关注。文件显示出申请人在这个团队中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由此,AAO认为申请人符合此条。

May解析:并不是一定要在某个机构担任领导,才能符合此条。移民法里明文写道“组织”的法定定义是:一群人,永久的或暂时的,为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课题组织在一起。例如,某大学教授,医学专家或电力专家,他们在工作单位没有担任领导,但他们可能是重大的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那么凭籍在科研项目中起到的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也是满足此条的要求的。

二、申请人在表演、艺术上获得了商业方面的成功

申请人曾负责一场巡演的主题、乐曲安排和舞台设计。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显示出这场巡演在商业上的成功。演出宣传单和一份表格表明这场多国巡演获得了上千万美元的票房收入。由此,AAO认为申请人符合此条。

三、申请人的作品参加过艺术展览或展示

一封推荐信中写道“申请人负责了巡演的场景与舞台设计,设计围绕‘’孤独‘’为主题,为现场表演组织创作了全新的歌曲编排,为表演艺术家挑选了适合的乐队,并选择了有助于表演者传达疏离感的歌曲“。这封推荐信及其它材料,佐证了申请人至少负责了一场巡演的主题、乐曲安排和舞台设计。由此,AAO认为申请人符合此条。

May解析:曾遇到一位申请人,参加过上千场比赛,是不是要把千场比赛的资料都提供给移民局呢?完全不用,提供几场极有价值的、影响力大的、规格高的就足够了。







申请人符合了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3条,已达到移民法对数量的要求,那他是否就可以顺利获批了呢??








美国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I-140政策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审核者在审理I-140申请时,须按照“两步审核法”来评估那些展示申请人的杰出才能的证据。首先,审核者须客观的评估每一份证据,以确定证据符合“条例”所述;接下来,审核者应基于杰出人才这一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来全盘考虑所有的证据并做出“最终优点判定”。通俗来讲就是,在条件达到了数量上的要求的基础之上,再来判断申请人是否:
1)已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已在其专业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且已经上升到了行业的顶层位置;

2)对专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并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

3)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领域的工作并将持续利益美国。








在对本案做最终优点分析时,AAO对申请人提交的多封推荐信的内容提出了质疑。

有推荐信陈述:申请人有着极大的创造力和管理能力,有能力平衡制作人的多面角色,他是西班牙一个成功的音乐制作人协会的成员。另一封推荐信写到:申请人是一个世界级水平的音乐制作人,能够制作本地或国际上的从流行音乐到爵士乐等各种风格的音乐作品。他非常杰出,非常专业,能制作国际最高水平的音乐,完全可以在美国胜任音乐制作人的工作。

AAO观点:这些陈述配合其它资料,显示出,作为一位音乐制作人,申请人已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成功,在业内是称职和受人尊敬的,并已在合作者和同事的圈子当中获得了认可,但这并不足以佐证他已上升到了行业领域的顶尖位置并持续获得了国家级和国际级的声誉。另外,推荐人一再空洞的赞扬申请人的创造力、能力及专业水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的资格。

May解析:推荐信是最重要的支持材料之一,应高度重视并精心撰写。若没有可以相互应证的其它证据材料,仅用现成的模板往里面堆砌一些空泛的、夸大其词的陈述,这一类推荐信是没有太大价值的。推荐信不应该仅来自于熟悉的圈子里的合作者、雇主或同事。如果一个人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的赞誉,就意味着对他所取得成就的认可已远远超出了熟人圈子。

有推荐信指出:申请人是西班牙当今最有天赋的年轻的音乐制作人。

AAO观点:没有提供西班牙的其他音乐制作人的情况,也没有将申请人与行业内的其他人进行比较,因此无法证明申请人已是其行业领域内极少数的翘楚。

有推荐信指出:申请人的工作已经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AAO观点:推荐人并没有详述申请人到底怎么影响了他的行业,或这个影响到底如何巨大,也无其它佐证材料,因此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对其行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

May解析:推荐信应详细描述申请人如何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同时必须具体指出该贡献的重要的、深远的意义和对行业领域产生了何种重大影响。

另外,从获奖来看,申请人呈交了一份证明,证实自己曾经是自己父亲的两张唱片的制片人,这两张唱片都分别获得了XXX奖的提名。申请人认为这个提名等同获奖。

AAO观点:申请人的作品“被提名”仅意味着有获奖机会,并不等同于“获奖”。

从媒体报道来看,申请人引起过一些媒体的关注,一篇文章描述了他的工作和他制作的唱片(申请人声称这个媒体是西班牙音乐出版行业的领头羊,但没有提供证明材料)。另有一篇着眼于其父亲的音乐作品的报道,有一小段文字提到申请人参与了制作。还有一篇文章也提到申请人制作了唱片。

AAO观点:这些的报道不足以作为申请人已是行业领域顶级音乐制作人的证据。

May解析:媒体报道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主题内容也应该围绕申请人展开,内容必须是申请人的成就或对行业的贡献。如果报道的对象是申请人的雇主或工作机构,只是在报道中稍稍提及申请人的名字,这样的报道是不会被审核者认可的。另外,证明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的材料是必备的。








从商业上的成功来看,有一封推荐信指出,申请人组织的巡演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申请人提供了一张表格,反映出巡演的票房总收入是1000万美元,这个数值假设了每一场次的票都被售罄了。申请人没有进一步提供资料显示每一场次的票的真实销售情况及巡演的成本与花费。另外,申请人制作的唱片,也缺乏销售方面的情况或获得了行业认可方面的资料。

AAO观点:申请人在巡演上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但,申请人不能仅通过推荐信及一份巡演总收入表就表明这个水平的成功或这个成功的重要性足以证明自己持续享有国际级或国家级的声誉或有别于同行。

May解析:从这里可以看出,审核者即使认可了申请人符合“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这一条,也不一定认为这份成功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其行业领域内鹤立鸡群并享有极大声誉。

从收入来看,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来自雇主的材料,显示2015年1月,申请人的总收入是3814欧元,约4301美元,税后收入是2028欧元,约2287美元。

AAO观点:申请人没有提供资料显示他的这份收入可证明他享有国际级或国家级的声誉或他已处于行业领域的顶尖位置。

May解析:要论证符合“高收入”这一条,除了要提供高收入的证据,如:工资单、奖金发放证明、个税单、分红税单、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版税收入、稿费收入等,还得要证明此收入是远高于同行的。

最终,AAO认为申请人虽满足了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3条,但并未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也没有在其专业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且已经上升到了行业的顶层位置,也并未对专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并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由此,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以上材料来自美国移民局,由May翻译整理并独家发布,版权归May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May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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