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留学人员请来看看

当您经过辛勤努力,在国外完成了学业即将准备返回祖国创业和工作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为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提供的一些特殊政策的要求,您需要到留学单位所辖的使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是您回国后向有关单位证明您在国外留学身份、留学院校、留学时间和所获学位,是在国内相关单位办理学历学位认证,享受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留学人员创业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在部分省市办理落户手续,申请有关单位留学回国人员资助基金所需材料之一。如您是 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学成后在外停留不超过 2 年,并自入境之日起 1 年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时,亦需要向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之一。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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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开展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学历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国政府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履行中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国境内用人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依据和相关咨询意见。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1. 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 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 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公司(QQ2362449139)业务范围:
※(一)通过其它渠道办理的高仿真国外学/历证(须基本达到以肉眼分辩不出真伪的程度)及真实的但学校无存档的学历证,或因缺失部份认/证所需的资料而不能进行正常认/证的留学人员,在能提供真实的护照和签证材料(或能出具外国居留证)的情况下,本中心均可通过特殊的官/方渠道代为您通过认/证,查验满意后付余款。(永久存档、网上可查、绝对真实可靠)
(二)国外文/凭及其它材料代//理范围: 长期代/办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的学/历/学/位/证/书,大使馆回国/证/明,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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