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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到一张交通罚单 [打印本页]

作者: miaofz    时间: 2002-5-14 12:34
标题: 收到一张交通罚单
某日下午出去散步,路过信箱,收到一封信,高高兴兴打开一看,原来是一张罚单,罚单的内容是,今年四月十六日,QXX976号车在哈定路和悉尼路的路口闯了交通灯。罚单的内容特别具体,有时间,上午的九点零二分,有具体的犯罪情节,Elapsed Time on Red 2.5 secs,用中国话说,就是红灯亮起二秒半之后闯了红灯。
再仔细一看,原来,这是一个有电子监控的路口,在墨尔本,一直没有听说有电子眼这回事,没有想到,在这个看起来并不起眼的远离CITY的路口,竟然有电子监控。墨尔本的交通罚款很贵,闯一次红灯二百块,折成人民币,差不多九百块。在深圳,闯红灯就够贵了,一次也才两百块人民币。
看时间,是我太太开车,而她一点也想不起曾经闯过红灯,那天她刚好要去路考,按理说肯定是小心谨慎,而不明不白地要罚两百块钱,心里不禁十分沮丧,更担心的是,既然不知不觉中就闯了红灯,那还不知道这以后的时间里闯过几回,因为有些日子一天要走三回那个有照相机的路口。
相比起来,我不是那么难过,因为出国本身就是一段旅行,把一切都当作旅行中的遭遇,用审美的而不是生活的原则来评价,心里自然就好过了许多,再说了,开车的人有几个没有收到过罚单?这样想想,虽有些阿Q,但心里确实舒坦许多。
回家以后,我仔细研读了这张罚单,我发现,这是一张设计十分精致而严密的文件,它的主要部分,是一个严谨的是非选择表格。这张表格上面,有签发这张罚单的警员姓名和警号,有过失详情,有罚款数目和罚分点数。
然后,便是这张表格的精华部分:一连串的选择题,第一个问题是,作为车主,你是否在违章时驾驶车辆,如果是,你就要按时足量交钱;如不是,你就要填写一个声明的表格来指认肇事司机。接下来,是又一个问题。
你指认的驾车人是否接受这个违章指控?如不接受,你不用付罚款,你把下面的声明填好寄来就行了,警察局会和你指认的人联系;如果此人接受指控,你就把下面的声明连同该人支付的罚款一同寄来,如果回信中没有付款凭据,警察局会向你指认的人寄去新的罚单。
接下来,就是一个声明,首先要填上车主的姓名地址,然后要写上车主指认的驾驶者的姓名地址,如果车辆已转卖,要写上卖车的时间及有关信息。
最后,则是签名和见证,而见证,则是让这份声明具备法律效力的东西,也是最具澳洲特色的东西。一般来说,签名就意味着你对这份文件承担法律责任,而警察局需要了解的是,这份文件真的是你签的,这就需要见证,也就是国内所说的公证。只是这里的见证手续十分简单,只要你找一位有见证资格的人,你当着他的面签名,然后,他在你的声明后面签字,表明这个名确实是你所签,并非他人假冒,这份声明也就生效了。当然,他只保证签名是真的,至于声明的内容,则是一切责任自理。在这份文件中,同样指出,如果你提供伪证,你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而什么人有权签名见证呢?在这份文件中,列出了一系列有见证资格的人,如警察、大律师、普通律师、药剂师、学校校长、执业医师、银行主管、太平绅士等,显然,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和专业身份使得他们足以承担公众的信任,这也使得一个法律手续变得简单而方便。事实上,在这里,几乎所有在国内需要公证的文件都可以找这些人来见证,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面对这样一份看起来不容辩驳的文件,我当即写好了支票,打算明天就寄出去。可是,我有些纳闷,难道真的不容声辩吗?难道只要确定是谁驾驶,就可以直接定罪吗?
这不符合西方政府机构做事的常理。想了半天,我又把这份东西翻出来,终于,在这份文件最不起眼的角落,我找到了两段小字,一段是,你可以索取有关的证据,你可在工作日的朝八晚六之间,去某某街某某号调阅现场的照片,如果你需要一份拷贝,你要支付七块五毛钱。另一段字则小得几乎看不见,上面写道,如果你希望将此案提交法庭审理,你要向警察局提交书面申请。收到审请后,不管你是否已支付罚款,警察局都会把此案转交给法院审理。
看到这段小字,不禁让人哑然失笑,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当然不想让人看到,人同此心,没有哪里的执法者喜欢百姓动辄申诉。可是,当执法者所有的私利只限于把字印得小一点,不禁也让人生出一份同情,在真正的法制社会,所谓权力,真的是一种很有限的东西。
既然有这样的可能,我和太太商量了一下,决定先不付罚款,先抽个时间去看一下照片,如果照片能证明我们无罪,我们就和他们打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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