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绿卡)透过资产转移到美国境外来逃漏税,使国家税收减少;美方为落实「海外资产与所得皆需申报」,起先立了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肥爸」条款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但 IRS 却没有正当法规可拿海外户头的信息来查税,因此要求国会通过另立新法,让IRS 有法源可以与他国进行签订合作,方便查税。
包括中港台澳,以及日本、南韩甚至瑞士等全球100多国已经同意 FATCA 条款,但各地目前落实的阶段不同、条约细节也有差(有 Model 1 和 Model 2 的分别,主要是呈报机制的差别)。其实从2014年开始,FATCA 就已经生效,全球合作国隔年就开始向 IRS 报送客户数据,只是签了条约之后需要提供更详尽的数据并遵守条款。
现阶段有些地方(如香港)已经正式立法生效;有些如中国、印尼、马来西亚虽未正式签署条约但业已同意(Agreement in Substance),视同生效国家;而如台湾2016年12月底才正式签署协议,虽无确切立法生效日期,但此法依然视同生效。
FATCA 和 FBAR (肥爸条款)的差别?
肥爸条款正式名称为「海外银行与金融资产账户申报」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落实对象为美国纳税人,主要是要求纳税人若在国外有一个(或以上)的金融账户(如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共同基金 Mutual Fund)或签名账户 (Signature Authority),一年中任何时间的「总和」最高额超过1万美元,同样在每年报税截止日4月15日前要用 Form 114 (e-filing system) 向美国财政部申报。(财产申报不代表要缴税,所得收入和资本收益才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