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发展业务计划,最主要是显示出〝能够赚钱〞和〝您能够做得到〞。美国移民局和美国领事馆就是依据上两原则,决定是否发给您L-1签证和是否核准移民,其所以要您提出各项文件,填写各项表格,都是要显示出上面的原则。在原则之下,美国政府并不要求您到美国创设分公司的业务一定要与中国总公司业务相同,也就是说,您在中国的经营电子产品公司,也可以到美国设立公司开餐厅。但要证明中国总公司有财力和有能力派出适合的主管人员赴美经营。首先,中国总公司(即派员赴美的公司) 必须能有充份的证明,证明其有财力派遣人员赴美设立分公司寻求发展。这可从该公司的资产表,银行纪录,税单等加以说明。但另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进行〝转型〞,有新股东加入资金的股东会议纪录和银行存款加以说明。在金额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应有美国分公司的开办费,和三至五个月的行政费。因此,这要看美国的业务规划而决定。其次,中国总公司派赴美国的主申请人,必须能显示其有能力主持美国业务。这所谓的〝有能力〞,并没有学力的要求,而注重其在中国的经验和在美国的业务需要。l1.gonglian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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