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新公司的L1申请中,移民局相当注重海外关联公司的经济实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海外关联公司的资产规模、雇员人数、营业额的标准,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1、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要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2、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要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章程等;
3、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它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尽管此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小型企业、新成立的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难以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向有经验的移民机构进行咨询。http://www.gonglian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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