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获得外籍后获准在港逗留超过180天即重获中国籍

法律依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重获中国籍的步骤:
一、用外国护照申请香港签证。
二、以外国人身份抵港,获准在港逗留超过180天,获得《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填妥《变更登记事项通知书》,通知香港入境处更改本人的人事登记事项(把外国籍更改为中国籍)。
四、填妥《〈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表》,要求香港入境处出具《登记事项证明书》(证明本人向香港入境处申报的国籍为中国)。
五、向外交部驻港特派员或驻外领事申请《中国旅行证》。
若通常居港满七年,可获得《香港特区护照》和申请《回乡证》。
香港是法制社会,香港入境处必须依法行政。
[ 本帖最后由 Correct 于 2011-3-23 1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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