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ean Hands 释译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己辩护。该原则在澳被普遍应用,尤其用于对付恶人先告状。
对方有错在先,是指对方先犯和本案相关联的错误,而非其他错误。
为己辩护,通常是指作为被告时采用的辩护方法,少数情况下作为原告所采用的攻击方法。
Unclean Hands 原则可理解为,如果甲有错在先,导致或迫使乙做一件违反约定或合同的事,甲则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追溯乙责任的权利,且甲在合同中的权益可能失去保障。
通常下面这些行为法庭认为有错:
没有履行合同中的职责;
有造假和不诚实行为;
威胁或恐吓另一方;
乘人之危,要求另一方接受一条件;
犯相关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举例来说, 如果张三把垃圾倒在了邻居李四的后院,李四看到后,也把垃圾倒在了张三的后院内。如果张三状告李四到法院要求李四对此行为负责,那么李四可以以对方有错在先成功为己辩护,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再举例,在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如果甲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诚意,表现为没有原因地延期或消极怠工,而迫使乙不得不另寻其他解决方法,这时乙可以单方面终止和甲的合同。如果甲状告乙违反合同,乙可以用对方有错在先为己辩护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再举例,张三借给李四5万澳元,要求李四两年内归回。李四两年后迟迟不还,且知道张三经济紧张,李四提出只还3万而且要求张三放弃追讨剩余债务的权利。张三迫于无奈,签署协议,拿到3万。之后,张三起诉李四。李四以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为由而辩护,法庭认为李四有错在先,乘人之危,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命令李四归还张三的剩余欠款。
该原则的现实意义是,不要以为签署了合同就可以把对方约束住,如果一方有错在先,可能失去法律保护,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而免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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