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真的吗?

我很久没上这里了,不知道这件事这里发过没有,也不知道这样的讨论这里欢不欢迎,至少我是做好了ip被锁,告别论坛的准备。这样的事情这几天发生了几次了。不过我还是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这篇东西。这里面绝大多说内容是转载的,基本事实肯定是存在的。我现在心情仍然很不好,可能有些看法不一定很可观,但是这些都是我心里所想的,也是我想说的。


哎!偌大的中国 怎么就容不得一份报纸?
  自如
  去年四月看新语丝,一个题目马上吸引了我的注意:“广州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打开文章,第一眼就是让人揪心的一句话:“孙志刚是学美术的,他家人手中拿着的是孙志刚生前的自画像。”。。。
  这,大概就是我第一次注意到南方都市报的名字。虽然后续新闻马上遭到封杀,但正是这一篇报道,在互联网上激起千层声浪,收容恶法终遭废止。若非如此,孙志刚不过是在这一黑暗制度的牺牲者中再加上一个名字而已。
  谁能想得到,不到一年的时间,南方都市报的负责人忽然相继以“贪污受贿”的罪名而被捕被判刑,而所谓的“贪污”---却不过是报纸管理层自己分配应得的奖金。
  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我想起了天启年大胆状告魏忠贤21条大罪的左光斗。那个大贪特污的魏忠贤,逮捕左某的罪名竟然就是“贪污”!
  在中国,说上一些真话,从来都是这般的艰难!
  我以前在广州,基本只看羊晚。算起时间,我出国的时候,南都还只是刚刚创刊。六七年的时间,并不靠色情花边招徕,发行量跃居第一,这靠的难道就是“贪污受贿”?广大的广州老百姓,莫非是“受了贿”才去看南方都市报的?
  在中国,想找一份够胆为老百姓披露真相的报纸,容易么?
  中国没有真贪污么?自然不是。司法机关这一次逮捕审问判刑南都的负责人,倒确是“雷厉风行”。然而对真正的贪污呢?我还记得,希望工程那个头头贪污善款被暴光,结果勇敢的揭露者却被迫害恫吓,而披露真相的报道竟被生生阉割!
  羊晚的报道说,喻华峰和李民英被一审判刑,喻华峰“当庭痛哭失声”。创办人程益中也已身遭拘禁,日后的结果不言而喻。我无言于他们的遭遇,而敬佩他们的才能和勇气。我亦为许志永挺身而出为喻华峰辩护的勇气而感动。自由理性的精神在中国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然而这个趋势正是人心所向,决挡不住的!
  文毕,想起了William Wallace父亲的一句话:
  “你的心是自由的,要有勇气去追随!”

我才在文学城上看到的,这是真的嘛?我现在除了愤怒已经没有什么了!!我相信南方周末人的气节,虽然很难从文字中读出一个人的品德,但是从这份报纸我们可以!我绝不相信能顶住偌大压力办下这样一份报纸,写出这样文章的人会去贪污!曾经听人说过,南下几年,看见办报纸蹲大狱的人不记其数,现在我相信了。2年前我们还曾经谈过,正因为有这样的报纸,这样的记者,中国才有希望。不知道现在这个希望是不是破灭的时候了!
中国的希望在南方。上海,北京不过是色彩斑斓的浮云,麻木不仁的繁华是不会带来中国的强盛的。希望我们永远有颗自由的心。
希望有一天,我能赚到足够的钱,办一份这样的报纸,不用靠花边新闻吸引读者,只是用勇气和热血去唤醒人们的良知!
我希望中国不会就此死下去,也希望自己能永远有颗赤子之心。
为我们的理想努力吧,兄弟们,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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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不看,好话不说,好事不做,好人不当,好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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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时间:2004-3-30 5:11:00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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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是转自新语丝的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喻华峰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我根据
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 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张曙光、李零一
等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的156万余元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到了
10万元。但实际上,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南方都市报》
编委按照自己的职权合法分配了这笔奖金,喻华峰得到的10万元是自己的合法收
入。
  首先,从财产性质来看,所谓156万元公款实际上是《南方都市报》经营人
员应得的奖金的一部分。这156万元是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
的《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南方都市报》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
以及《广告业务管理大纲》等管理文件产生的1999年第四季度的广告部奖金、广
告销售成本节约奖以及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这些奖金本应属于
广告部以及三位副总经理等经营人员,但考虑到经营人员当年收入已经很高,为
了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
让他们把这笔奖金贡献出来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喻华峰只是执行编委的
决定劝说有关经营人员把本属于自己的奖金拿出来,决不是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冒
领公款。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这里存在的关键问
题不是虚增成本,不是冒领公款,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
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如果说,这156多万元奖金来源有问题的话,这最多
算是占有了经营人员的奖金而不是国家财产。但事实上,这样的分配是得到了经
营人员的认可和支持的,因此也算不上侵占了私人利益。
  其次,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有权发放这笔奖金,喻华峰合法领取了这笔奖金。
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管理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本报年终奖金的分配。
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共有可支配奖金6052455.12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利润超额奖
金、广告超额任务奖、广告节支奖等总计4488943.80元,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
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05457.99元,以及1999年第四
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 271015.06元。这些奖金共分为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
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员,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面向全体编委。公诉人
指控的喻华峰贪污10万元就是第三次发放的58万元奖金中的一部分。南方都市报
编委会讨论了这次奖金分配方案,各编委也都签字领取了奖金。因此,从发放程
序上来说也完全合法,喻华峰和其他八位编委一样,领取的都是合法的奖金。
  公诉人指控编委们发奖金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指控他们“私分”。应当指出
的是,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
方式,事实上,《南方都市报》奖金的发放,员工个人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当
然没有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暴露在阳光之下”,《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企业,
其员工根本没有义务像国家机关公务员那样把自己的收入公开。《南方都市报》
编委决定发放并领取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如果连这
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
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第二 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公诉人指控喻华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集团调研员李民英行贿97
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也没有动机
向李民英付出巨额贿赂。相反,我们了解到,这97万元是代表《南方都市报》对
李民英巨大贡献的奖励。
  首先,喻华峰并没有向李民英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向李民英
送钱是为了谋取预收广告款业绩的奖励。但实际上,预收广告款主要是因为考虑
到有的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到帐,企业化运作的《南方都市报》每年把实际收
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财务上属于“收付实现制”,至少在当时
并非是什么“不正当利益”。
  而且,由于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也就不能算作来年的业绩,而每年的奖励政
策有所不同,因此这样以实际到款为考核标准的计算方法对于喻华峰来讲未必能
获得更多的奖金。根据《南方都市报》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假如不把预售
款算到当年业绩而算到来年业绩,喻华峰实际上将多收入奖金82411.67元。也就
是说,实际上,把预售款当作当年业绩的财务计算方法不仅没有给喻华峰个人带
来更多的奖金,反而减少了奖金,所谓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根本不存在。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多拿奖金”被相反的证据否定之后,改口
说喻华峰是为了“提前领取奖金”,但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前领取奖金”对
喻华峰进而言有什么意义,更不能解释喻华峰为什么需要拿97万元行贿来获得这
样子虚乌有的利益。这样的指控被否定之后,公诉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说喻华峰
“提前获得奖金”是为了“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但我们举出
了大量证据证明,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之前已经有了每年近80万元的收入,
是《南方日报》集团领导耐心劝说下喻华峰才来承包当年亏损的《南方都市报》
广告部的。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集团高度的评价
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
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其次,喻华峰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必要和动机。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
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也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华峰送的两
笔共76万元都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如果喻华峰想行贿的话,他应该向有实际职
权的主管社委乃至社长行贿,但事实上喻华峰把钱只给了这位没有实际职权的调
研员,这在行贿的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人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
委时期,喻华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
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
民英说了算。喻华峰不可能也从来没有通过李民英的职权得到整治上的荣誉或经
济上的利益,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没有任何行贿受贿的动机。
  在此,我们想提醒法官,所谓行贿97万元的事实的真相是喻华峰代表《南方
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办公,真正是《南方都市报》
的一员,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言表明,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广》告客户的拓展做
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亲自出面谈判确定的,也正是李民英非常
辛苦的工作才赢得了“铁人”的称号。需要强调的是,李民英所做的贡献不是利
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劳和汗水。
  为了表达对李民英的感谢,《南方都市报》编委多次讨论应该给李民英发奖
金,2001年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奖金名单里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但是,按照一
种传统的管理规定,李民英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方都市报》拿奖金的。
《南方都市报》迅速发展,管理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但李民英却被排除在
外。
  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方都市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
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李民英
为《南方都市报》做出了巨大贡献,《南方都市报》多次讨论要给李民英发奖金,
李民英的证言表明喻华峰每一次送钱都说是奖金,2003年送的16万元是通过一个
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取并送给李民英的。所有这一切证据都表明喻华峰送97万元
给李民英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贿的问题,这种做法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的,
对于《南方都市报》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
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南方日报》集团
是一个半机关的事业单位,而《南方都市报》又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
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
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1997年底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的时候,这是一个刚刚创刊的年亏损
800多万的小报。《南方都市报》的老员工们还清楚记得,喻华峰把自己的办公
桌设在走廊里,春节的时候,他曾经自己出钱给部下发奖金。在以后的近六年的
时间里,《南方都市报》业绩突飞猛进,2003年,《南方都市报》盈利1亿 6千
万元,南都人都很清楚,这样出色的业绩与喻华峰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的智慧
和汗水是分不开的,与《南方都市报》摸索出来的一套有效激励机制是分不开的。
  遗憾的是,《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现代传媒的萌芽,它的切近民众道德情
感的风格以及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传统媒体管理体制发生了必然的冲突。他们的探
索,他们试图绕开传统管理体制的做法遭遇了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曾经屡次出现
的悲剧。喻华峰应得的奖金被指控为贪污,李民英应得的报酬被指控为受贿,这
是喻华峰和李民英的不幸,是《南方都市报》的不幸,也是变革时代整个中国媒
体的不幸。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进步,如
果这样积极的探索被认为有罪,那么,和《南方都市报》一样已经走在时代前沿
的中国无数成功的媒体也都将面临沉重的劫难。
  在法律上,我们确信喻华峰无罪。我们期待着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能够走
过本不应该有的牢狱生涯,能够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为喻华峰辩护,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因为这不仅关涉到一个人
的自由和事业,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关涉社会公正和进步。在传统国有企业的
激励机制的问题上经历了多年探讨之后,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
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以及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我们希望中国改革开放的事
业能够有所新的突破,我们希望中国媒体能够有广阔的空间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
能够更快推动中国社会迈向现代文明。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许志永2004年3月4日
(XYS200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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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官方喉舌的说法,看看大家就明白了,别的是非曲折暂且不论,按照这个金额的判罚真可以应了那句话“北京处级以上的排成一队,隔一个枪毙一个,能漏掉一大批”。操[***],8万多块,判10年多!!!!!这么大一个报纸的主管,一年拿8万多奖金算多嘛!!有[***]傻逼会为了8万多块钱,行贿几十万嘛!我就是屁股长到脑袋上也不会相信啊!

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记者严俊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日对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和个别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喻华峰分得10万元。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被告人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该报主编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感谢李民英对该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送给李民英共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
对李民英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款共97万元。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李民英已表示要上诉。
摘自《深圳特区报》 20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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