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到底是工作经历公证还是工作合同公证?

看www.cic.gc.ca上的checklist里写到有关工作经验这一栏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为推荐信还有:
notarized employment contracts from your present and past employers, accompanied by an
English or French translation
说的是经公证过的合同书,这个很麻烦呀.不知道用工作经历公证代替行不行?
我现在人在加拿大,是2003秋季学生签证出来的,出来之前就已经办好了工作经历公证,就是公司写了一份证明说我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在哪里工作,然后再去公证的.
那这样我还需要做工作合同的公证吗?
请有经验的人士帮忙!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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