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專欄:吳征為何要“庭外和解”?

多維新聞社22日電】曹長青專欄/去年這個時候,“巴靈頓博士”吳征找的律師事務所發出了威脅信,要求我們立即停止發表對吳征的批評,否則承擔“一切金錢損失”和“被起訴”的法律後果等。雖然我來美國後,非常注重研究新聞誹謗案,對美國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護相當有信心,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找了律師朋友商量,準備“應戰”。因為我怎麼可能被他們這麼一嚇唬就不再寫了呢。  
一年過去了,從接到吳楊律師信至今,我粗略算了一下,又寫了29篇調查和批評吳征楊瀾的文章;但一直沒有再接到吳征的律師信,也沒聽到“吳博士”要上法庭真的一“搏”的消息。倒是上個月吳征楊瀾夫婦到紐約,一邊登門拜訪各家華文報社(以確保海外主要印刷媒體不登批評他們的文章),一邊要宴請有關媒體人員和我一起吃飯,明顯是要“庭外和解”。這“巴靈頓博士”和“哥大笑董”的思維方式一直都是超出我的想像,原告者竟然試圖要以“鴻門宴”與被告和解。我們當然拒絕了赴宴。
從當初送交律師信氣勢洶洶地威脅,到現在提出一起吃飯和解,吳征楊瀾怎麼一路退卻了呢?最根本的原因是這個官司必須得在紐約打(按常規,在發表文章的媒體所在地)。他們找的那個曼哈頓的律師事務所非常對口,以擅長打誹謗和商業不正當競爭官司而聞名。他們曾代理美國《時代》周刊公司被印尼總統蘇哈托狀告誹謗一案(蘇哈托索賠270億美元。吳征找這麼大的律師所給我們發信,可能也沒少花錢),以他們對美國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的瞭解,知道這個案子在紐約打根本沒有贏的希望。律師的最大目的是要打贏官司,只有贏了官司他們才有錢可賺。吳楊找的律師當然也一樣。為他們寫一封律師信嚇唬一下當事人很容易,一旦真的要接手這個案子,就要全盤評估,有無勝算可能,如果完全沒有,他們根本賺不到錢,就不會接這個案子。
但是,如果吳征在中國和我們打官司,我們則幾乎肯定會輸。最近看了多維網刊載的耶魯大學華裔教授陳志武關於市場和新聞監督的文章,更感到這一點。據陳志武的研究,當中國媒體被企業或個人以名譽侵害而起訴時,媒體在第一審時敗訴率高達69.27%(而在美國,媒體的敗訴率僅為8%)。也就是說,我和多維網敗訴率達到七成。
導致中國媒體敗訴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法律要求舉證責任在被告的媒體一方,這就嚴重加大了被告敗訴的可能。因為哪一方負責舉證,哪一方的困難和責任更大;不僅證據收集困難,證人也往往不願出庭。例如我對吳征的“巴靈頓博士”、“在美成功企業家”、楊瀾的“《紐約時報》頭版”、“哥大校董”、“哥大前5%的成績”、“三大台邀請當主持人”等等說法提出質疑和否定。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要由我拿出一系列證明上述一切都不存在的證據。存在的東西比較好證明,而“不存在的東西”怎麼證明呢?別說讓巴靈頓、哥大、三大台等合作很困難(三大台怎麼合作?他們會願意出來聲明他們從來沒邀請過她?),即使他們都願意合作,那我也得花很大精力去收集這些證據,否則就一定得輸官司。而按照美國的法律,則要由原告吳征楊瀾舉證,由他們提供擁有上述學位、頭銜的“證據”等。所以舉證責任在哪方,哪方敗訴的可能性大。由原告舉證,就為被告不輸官司提供了極大的保護。

由於在中國必須由被告的媒體負責舉證,因此很多企業可以很容易和新聞媒體打官司,寫個簡單的狀子遞到法院,就可迫使媒體去做大量的舉證工作,僅這一項,就可把報紙拖得以後不願、不敢再去挖掘醜聞。例如據陳志武的文章,深圳“世紀新源”公司起訴《財經》雜誌,訴狀只有7句話。陳志武感嘆說,“上趟洗手間的時間就能寫一紙訴狀”。過去中國人寫密告信,“八分錢查半年”,把當事人查個半死;現在是“7句話打半年”,用官司把媒體拖個半死。
現正進行的原中共廳級官員、上海戲劇學院院長余秋雨告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古遠清誹謗案就是這樣,因古遠清撰文指出余秋雨曾是文革批判組“石一歌”寫作成員。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要由被告古遠清“舉證”余秋雨文革中怎樣以文整人,而不是由原告余秋雨舉證他沒有這麼做。古遠清明明是引用余秋雨在上海的文革戰友已發表的文章中的話,但余秋雨不告那個上海作者,反而來告古遠清;而且不是在古遠清所居住的武漢打官司(按中國法律應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訴),硬是不按規矩地在原告余秋雨居住的上海打。這樣就逼迫古遠清一次次從武漢跑到上海,對於一個窮學者來說,不僅路費、精力、體力難以吃得消,而且要他對余秋雨的文革行為舉證當然也不容易。余秋雨想用這種方式逼迫對方認輸,以殺一儆百的方式警告他人不得對“余院長”等党的文化官員說三道四,進行監督批評。曾被當局考慮提拔為文化部長(他自己透露)的余秋雨說,要對批評他的人和媒體逐個告,“官司要不停地打,打五年十年,一個個打下去”。
據陳志武的文章,在中國,企業告媒體不僅勝算大,而且獲得賠償金的概率是61%(而在美國僅為6%)。像吳征楊瀾那些真假企業的大款們,不僅不負舉證責任,勝算很大,而且還會得到“賠償金”。這還僅僅是從法律層面,還不算從政治層面﹕他們可以用金錢賄賂高層官員,或者私人關係來以權勢干預司法,獲得勝訴等。楊瀾就通過前中宣部副部長、《人民日報》社長王晨的私人關係,成功地阻止了我在《中華讀書報》上繼續發表調查吳楊的文章。如果這是一場官司,可以想見其結局。

但是在美國,吳征楊瀾的這些手法都根本不可能見效,別說他們很難以在中國的方式拉到真正的政治關係,即使他們有周旋於美國高層的能力,美國官員干預司法的可能性則幾乎沒有。以克林頓性醜聞案為例,作為國家最高官員的總統,他能做的“干預司法”行為,只是設法讓證人說假話。而如果他想影響、甚至干預法庭的判決結果是根本不可能的。除了法律的巨大約束之外,官員們還受到媒體的嚴密監督,所以誰有中國官員王晨們那麼大的膽子呵。 在美國和媒體打官司,吳楊作為原告除了要舉證之外,他還必須證明我的調查報道有三個大錯﹕第一,報道失實;第二,對吳楊名譽造成損害;第三,作者有事實惡意(事先就知報道不實,不加核實,故意陷害他們)。吳楊在第一條自然難以勝訴,因為如果他們能拿出任何報道失實的證據,早就和我在法庭上見了。第二,如果他們的名譽因為報道而受到損害,但他們卻無法證明報道錯誤的話,那麼損害就是他們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報道者。第三條是最為保護記者和媒體的,就是原告必須證明媒體有事實惡意。即使媒體在第一、第二條都輸了,報道完全失實,也傷害了當事人,但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媒體有事實惡意,那麼他的官司也是打不贏的。 (吳征楊瀾大概也通過律師弄明白了,按照美國的制度和法律,他們沒有可能打贏官司,因為他們的確撒謊了,欺騙了。但是,經過如此一番媒體的“洗禮”,吳征楊瀾不僅死活一個字也不向公眾道歉,也絲毫沒有像北大的王銘銘和香港的李澤楷那樣反省自己的行為,而是一邊繼續撒謊(說離開新浪和他的假學歷沒有關係,而是因被一家“規模非常大的國際傳媒集團”聘為執行官,“但後來因對方高層人事變動”而作罷。哪一家公司?吳征在繼續使用他一貫的騙人說法),一邊用現今中國世面上的收買手段,拜會報社,企圖在美國封住記者和媒體的口。惡劣至此,的確太“開先河”了!
除了這種近乎不可理喻的惡劣之外,這對自稱“媒體人”,要以新聞為一生事業的人的思維方式,也讓我覺得只有用廣東話的“漆線”來形容才準確。因為他們可以收買幾張報紙,和某個記者,但是對海內外那麼多知道了他們欺世盜名行為的讀者們,他們怎麼交待呢?他們以為像鴕鳥一樣把腦袋埋起來,人們就都忘記了那一切謊言?更何況他們絕不想就此隱姓埋名,而是要繼續出人頭地。可腦袋一冒出來,讀者們(和楊瀾的觀眾們)就想起“巴靈頓博士”和“哥大笑董”,這怎麼辦呢?
再說,他們總不能相信中國的媒體在他們活著的年代永遠歸王晨們掌握?一旦中國有了新聞自由,誰能保證他們的“閃光經歷”不被再翻出來欣賞一番?由於吳征楊瀾本人暫時並沒有因為海外的“吳征楊瀾事件”而受到什麼根本的影響,所以大概不少人很失望,覺得媒體大概也沒有什麼作用。但我可不這麼悲觀,目前海內外的中文媒體都出於一種特殊階段,但它會一步步走向媒體的規律,就像中國的經濟、中國的政治一樣,它們都會一步步靠近人們內心渴望的路子。 吳征楊瀾的問題最後一定是,只要他們不公開道歉,人們就會一直記得他們;至少我會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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