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澳洲移民局457签证的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457新政策提高了担保人(雇主)及申请人的申请门槛,加强了对雇主的监管和对提名职位的真实性和市场薪资的证明,同时还加大了签证官的自由决定权。以下列举了新措施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持续为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培训Training Benchmark:
2013年7月1日之前,雇主如果想拥有雇主担保资格,就要必须满足员工培训要求并提出相关证明:
1. 公司近期支付员工工资的2%到一项行业培训基金;或是
2. 公司近期花费等同于员工工资1%的数额对澳大利亚公民及永久居民进行培训。
此基准要求公司在被批准成为担保雇主的期限内的每个财政年度都愿意保持一定的培训支出。
2013年7月1日之后,达到培训基准是一个持续且强制的要求,而不只是承诺。同时,雇主将有义务保存关于培训的记录,包括:
1. 新成立的公司(营业不超过12个月),需首先提供一个可审计的培训计划。
2. 之前的雇主必须证明他们在之前担保期间内满足了培训基准,并将继续在新的担保期间内满足培训基准,或是改变现有担保下的培训项目。
二、证明真正的技术需求:
2013年7月1日之前,即使为了达到资格申请457签证,而提出高于实际职位的描述,457签证的提名申请也不太可能被拒签。
2013年7月1日之后,签证官必须确认提名职位是真实的;如果所提名职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不符合,或相关联的提名职位不真实,是有可能被拒的。
三、新的职业评估要求:
2013年7月1日之前,很多低技能的职业不符合457申请要求的,可以通过ANZSCO(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Occupations)里的定义比较广泛的职业来申请,例如“Project Manager项目管理员”或“Specialist Manager NEC无特殊分类专业经理 ”。
2013年7月1日之后,加强了对以上两个职业的技术评估。上述两个职业分类必须进行正式的职业技术评估。
四、标明担保雇员的人数:
2013年7月1日之前,担保雇主可以担保并提名的457雇员是没有数量限制的。
2013年7月1日之后,担保人只能担保申请获批时所规定数量的457雇员。雇主可以申请变更担保协议来变更这个数字。雇主担保协议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终止:
1. 达到担保数额或时间上过期(1、3、6年);或
2. 经认可的雇主担保人将不需要指定他们打算担保的雇员数字。
五、市场工资率的评估扩大到偏远地区:
2013年7月1日之前,雇主为457签证持有者提供的条件必须和相同职位的澳大利亚公民一样。如雇主雇佣了相同职位的澳大利亚公民,被提名职位的市场工资应依照此待遇相同对待;如果雇主没有雇佣相同职位的澳洲公民,那么雇主必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符合此职位、地区及行业的待遇依据。
2013年7月1日之后,市场工资率规定超越了指定的工作场所,已经延伸到了偏远地区。当雇主没有雇佣相同职位的澳大利亚公民时,雇主仍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符合此职位、地区及行业的待遇的依据。
六 、工资豁免门槛上升到250,000澳元:
2013年7月1日之前,工资豁免门槛是180,000澳元。
2013年7月1日之后,工资豁免门槛提高到250,000澳元。
七、雇佣必须包括直接的“雇员-雇主”关系:
2013年7月1日之前,雇主有义务保证主申请人作为雇主的或其相关实体的“雇员”。
2013年7月1日之后,雇主必须以直接“雇员-雇主”的关系雇佣员工,这禁止了除认可的劳动合同以外的雇佣协议和防止雇主另行安排雇员的雇佣协议。现雇主将必须保存与主申请人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
八、雇主有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
2013年7月1日之前,雇主有义务不从主申请人和副申请人处收回一定费用。
2013年7月1日之后,要求雇主支付与申请雇主资格相关的一定费用,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这些费用转移给被担保人。
九、新的提名申请递交时,必须满足英语语言要求:
2013年7月1日之前,457签证申请批准时,申请人需要证明他们满足英文要求,或获得英文豁免;其中一项豁免为雇主表示申请人的年收入达到英文工资豁免门槛。签证获批后,如果雇主递交一个新的提名申请工资收入低于该门槛,签证持有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是否满足语言要求。
2013年7月1日之后,如果457签证持有者之前因通过年收入达到英文工资豁免门槛而获得签证,现又以低于门槛的年收入重新被提名,那么签证持有者必须提供语言能力证明,或英文豁免条件。
十、英文豁免要求的变化:
2013年7月1日之前,大多数除技工类以外的职业,都被豁免英文要求。
2013年7月1日之后,基于职业的英文豁免被取消。
其他保留不变的豁免形式包括:
1. 提名工资96,400;
2. 持有加拿大、美国、英国、爱尔兰共和国以及新西兰护照;
3. 完成高中以上至少连续5年英语授课的全职学习。
十一、英语语言的定义和雇主提名计划一致:
2013年7月1日之前,457项目有自己特定的英语语言要求。
2013年7月1日之后,英语语言要求和雇主提名计划一致。职业英语测试中每个单项的成绩必须达到相关要求,IELTS或OET的成绩必须在递交申请3年内才认定为有效。
十二、新公司担保资格的限制条款:
2013年7月1日之前,新成立公司的担保要求和标准商业雇主一致。
2013年7月1日之后,新成立公司的担保资格期限调整到12个月的有效期,且所有被新成立公司担保的457签证持有者都只能获得首次12个月的签证。
十三、强制性电子递签:
2013年7月1日之前,所有457签证的担保资格、提名以及签证申请可使用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递交,海外公司的担保资格、提名和签证申请则在最近的海外办事处审批。
2013年7月1日之后,所有457签证的担保资格、提名以及签证申请都必须网上递交,海外公司的担保资格、提名和签证申请都将在澳大利亚境内审批。
十四、要求签证持有人在抵澳90天内开始工作:
2013年7月1日之前,没有明确要求关于签证持有者开始为雇主工作的时间期限,故移民局很难取消从未开始过工作的签证持有者的签证。
2013年7月1日之后,目前作为8107条款的一部分规定,457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抵澳90天内开始为雇主工作。
十五、要求必要的职业注册、执照或会员登记:
2013年7月1日之前,对于某些职业,要求签证持有者在州领地的工作所在地获得必要的职业注册、执照或会员登记,然而457签证的申请者在申请获批的过程中则没有此限制。如果签证持有人未能获得必要的职业注册,移民局也将很难采取行动。
2013年7月1日之后,此条款要求457签证持有人于28天之内在工作所在地的州领地获得当地必要的职业注册、执照及会员登记。
十六、延长签证持有人寻求新工作担保的期限:
2013年7月1日之前,8107条款要求457签证持有人只能为担保他们的雇主工作,且必须从事与签证相关的职位或职业;如签证持有人停止工作,则不能超过连续的28天期间可以寻找新的雇主或离开澳大利亚。如签证持有人不能履行此签证条款,他们的签证则会被取消。
2013年7月1日之后,如果457签证持有人终止了与担保雇主的劳动关系,他们找寻新的担保雇主或离开澳大利亚的时间期限将会延长至连续的90天。
十七、规定各种类型的担保义务必须列在移民法规中:
2013年7月1日之前,担保义务是指目前或曾经有担保资格的雇主必须满足移民法规中列举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移民法案中列出的一些关于担保义务的内容有可能会被添加在移民法规中。然而,不能确保在移民法规中将会出现其它类型的担保义务。
2013年7月1日之后,移民法将会要求移民部长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证某些雇主义务包含在移民法规中,因此写入移民法案中的各种雇主担保义务必须也同时写入移民法规中。
十八、提高监管体系包括部长和现雇主以及前雇主之间的强制执行措施:
2013年7月1日之前,关于担保非公民进入澳大利亚工作的监管体系中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担保人的担保资格),例如违法警告机制和民事惩罚机制。
2013年7月1日之后,当现雇主和前雇主未正当履行担保义务时,强制承诺成为附加强制条件。强制执行措施是一项由部长和担保雇主立下的法院强制承诺,这项措施可避免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它非常灵活而且可以确保赔偿金用于因违反担保义务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例如补偿员工因雇主工资支付不足)。
十九、公平工作委员会调查员视为移民法督察员,并有权执行与移民法相关的工作:
2013年7月1日之前,有32位移民法案任命的现役澳洲移民局调查员以监察雇主是否履行担保义务。
2013年7月1日之后,政府监管及调查临时担保工作签证的权利范围将会扩大,公平工作委员会的调查员将同样有权执行移民法,公平工作调查员将会调查雇主是否履行义务以确保被担保员工的工作内容符合提名职业并且获得符合市场薪金水平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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