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dxzcrz 于 2011-6-2 11:55 编辑
郑律师,您好
我于2010年12月开车时与人相撞,当时没有人员受伤就没有互相留了电话车牌并分别于24小时内报案. 但是我去报案时,警察记录完我的口供以后说我们双方口供不一致(我说是他的责任他说是我的责任),随后给了我一张卡片,上面分别写了双方的claim number.
前些天收到对方保险公司寄来的账单,上面的付款依据只有对方的claim number. 我去警察局询问,警察说如果责任认定不明白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在他们的处理范围.
现在想请问郑大律师:
1. 对方在修车前并没有按照既定程序征求我的意见选择修车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联系过我),而是直接在半年后通过保险公司将账单寄至我处,是否有违常理?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
2. 因为事情过去比较久了,我已经找不到警察当时给我的记录claim number的卡片. 我昨天去警察局问的结果是个人不能随便调口供记录, 请问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申请取回双方或者我的口供作为证据吗?
3. 像这样的事件有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之外的解决方法?如果我找到当初双方不一致的口供提供给保险公司,对方有没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收回账单?
非常感谢!
附:我的车当时并没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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