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問題

你好!我現在想終止現有的合約, 我的合約是私人簽.
內容如下
同學搬出, 請在四週前通知(即使租約住滿), 否則押金扣留直到找到人搬入,
將剩如押金退回. 租金必須付到離開日, 且不可以押金抵扣. 同學如果毀約, 押金不退還, 由房東找人接替.

現在她要求我找房客承接租約, 如果不是我要付到合約完...
有其他方法嗎?已四週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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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要付租金到期为止,不管你住不住。你因为个人原因提前搬出,如果你能自己找到下一届房客,房东也同意,你就没多大损失。你提前通知房东,房东出面帮你找房客承租,你多少出些钱给房东表示一下,算是幸运的。如果你搬出后没人接单,你就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别人。租金和押金是两码事!
我不明白的就是按合约住满搬走为什么要提前四周通知?合约住满当天搬走天经地义!!!
既然是合约,要对双方都公平,不平等条约就是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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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满合约,你不通知房主你要搬走,房主会认为你要续约,不会去广告,这样一来房主可能会有损失。
你好。
如果租约上的条文写得这么清楚的话, 你依据租约的条文预先4周通知,那么业主是应该没有任何借口的。
我提议你到Consumer and Business Service 属下的Tendency Section 咨询, 他们会给你一个免费的专业意见。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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