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南澳州的法律,是不是签完 FORM 2100 - RESIDENTIAL CONTRACT SCHEDULE后还要再签一个FORM 1 才开始计算2天的cooling-off period呀?如果在签FORM 1之前就打算放弃这个房子了,是不是之前签署的FORM 2100 - RESIDENTIAL CONTRACT SCHEDULE自动终止了,还是需要走一些额外的程序 (因为两者签署的时间间隔比较长,因此在签FORM 1之前做了一系列检查之后就不想要这套房子了),请教各位懂法律的前辈们。另外在冷静期内终止合同的通知是自己手写还是有固定的格式,哪里可以找到相关表格?
谢谢各位,还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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