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真实案例剖析】艺术领域-歌手&演员

【案例剖析】旨在能让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和美国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IW)的申请人能看到更多的真实案例。May会着重选取近年来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的失败案例,从科学、商业、教育、艺术及体育这五大领域的众多不同职业的申请人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逐一剖析,通过抽丝剥茧找出这些案例失败的根本原因,让申请人更加直观地了解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的审件准则,从而通过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绕过可避免的失误,顺畅地通过审核拿到美国永居绿卡。

【案例5】:歌手&演员   所属领域:艺术

【背景】

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艺术领域具备杰出才能,以 “歌手&演员”的身份递交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阐述自己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十项参考条件当中的“媒体报道”、“重要贡献”及“发挥了领导/关键性作用”。美国移民局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审核者认为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证明其在领域内持续享有国际级或国家级声誉并已上升至顶尖地位,因此发出了RFE并最终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不认可这个审件结果,由此向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了上诉。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个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在领域内的杰出。如若不然,则需要递交充分资料主张自己满足移民局规定的十项参考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证明自己:

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体育等领域具有“非凡能力”,是领域内最顶尖的小部分人之一,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且

2、移居美国后将在其领域内持续工作并为美国带来巨大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AAO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一、申请人递交了13篇报道,主张自己满足“被媒体报道过”这项条件

AAO观点: 13篇文章,前5篇均未按照法规的明确要求完整的翻译成英文;第3、4、5篇没有标题、作者和日期;第7、8、9、10、11、12、13篇文章没有作者和日期。尽管第6篇到第13篇文章的内容是与申请人的工作相关的,但无任何材料证明该媒体是主要专业媒体、商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申请人不满足此项条件。

May解析:要满足此条,需注意以下几点:

1、报道的内容应围绕申请人+其工作+其成就+其带来的影响...;

2、证明媒体是主要专业媒体、商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的材料必须同时提交;

3、若提交网络截图,不要仅截取文章的主体内容,需完整截下标题、日期、作者等;

4、高度重视翻译。未翻译或未完整翻译的证据,即使再优势,也不具备价值且不会被采信。




二、申请人主张自己满足“为业内做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这项条件

申请人递交了一张唱片,称里边的歌曲是由她本人作词作曲的。来自XX公司的一封推荐信中声称该公司正在为申请人制作第二张唱片并于8~10个月后发行。

AAO观点: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资料证明第一张唱片为音乐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并具有重要意义。唱片本身并不能显示出影响力和重大意义。尚在录制中的第二张唱片更谈不上贡献、影响和意义。

申请人递交了两张单人照和一张伴有合影者签名的合影,称自己曾多次受邀参加XX颁奖典礼,并声称曾有机会与照片中的名人共事。

AAO观点:照片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受邀参加了颁奖典礼,再则,没有材料显示这样的“受邀”可被视为对行业领域做出了原创性重大贡献。另外,没有任何材料显示与名人共事的工作如何为行业带来重大影响和意义。

申请人回复移民局发出的RFE时,提交了一封推荐信,推荐人描述自己与申请人已合作了7年并赞美申请人是一位“无以伦比的歌手和演员”。

AA0观点:申请人没有提交与推荐人的证词相匹配的证据,且信中没有指明申请人为行业做出了怎样的贡献,这些贡献如何具有重大意义。空洞的赞誉之词没有说服力。

综上,AAO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此条。

May解析:

*如何证明歌手/演员在行业内的重大影响力呢?

唱片的高发行量、电影的高票房、著名音乐/电影评论人对唱片/影片的评论、知名歌手对歌曲的翻唱、主流媒体对歌手/演员和TA的唱片/影片的报道、博物馆或知名收藏家对唱片/影片的收藏,都可以成为证据。

温馨提示:请重视推荐信。其它证据材料是物证,推荐人是人证,但推荐人的证词并不会被审核者自然的视为“事实”。不要简单的套用模板来写出没有灵魂的推荐信,从而浪费了推荐信这类珍贵的证据。




三、申请人主张自己“在重要的组织机构中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申请人认为自己在XX剧里发挥了领导性作用,所附的一封来自该剧执行总监的推荐信这样写道:“他高超的演技受到演员和剧组的高度追捧和赞赏”,信中还列举了申请人最新的其它戏剧作品。

AAO观点:虽然这封信证明了申请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XX剧的制作,但缺乏具体信息来表明申请人人的表演或角色处于主导或关键地位。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没提交任何证明该剧的声誉及影响力的材料。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XX公司的推荐信,信中提到想与申请人合作创作一部音乐作品。

AAO观点:这封信是移民申请递交前两年前写的,申请人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她与该公司真的进行了合作,更别说在合作中发挥了领导或关键作用。

综上,AAO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此条。

May解析:这个判例中提到申请人曾发行过本人作词作曲的唱片,若能证明该唱片具有不低的声誉度,是能进一步证明申请人对于该唱片来说是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的。




结论:
AAO以申请人未能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十项参考条件中的其中三项,未能展示出自己已上升到了行业领域的顶尖层面并持续享有广泛的高声誉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AAO判例来自美国移民局,由May翻译整理并独家发布,版权归May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May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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