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EB1A真实案例剖析-3】商业领域-企业家

【案例剖析】旨在能让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和美国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IW)的申请人能看到更多的真实案例。
May会着重选取近年来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的失败案例,从科学、商业、教育、艺术及体育这五大领域的众多不同职业的申请人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逐一剖析,通过抽丝剥茧找出这些案例失败的根本原因,让申请人更加直观地了解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的审件准则,从而通过吸取这些前人的经验教训,绕过可避免的失误,顺畅地通过审核拿到美国永居绿卡。
【案例3】企业家   所属领域:商业
背景:
申请人是一位中国企业家,是两家公司的合伙创始人及董事长,也是XX大学MBA专业的导师。申请人于2010年创办了XX公司,并称这家公司是一家“管理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化交流和环境保护技术领域的公司”。另一家公司是生产石榴制品的,品牌是XXX。
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商业领域具备杰出才能,并认为自己满足移民法规中给出的10个参考条件中的以下4个,由此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了杰出人才移民的I-140申请。
1、曾被主要专业媒体、商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报道过;
2、在专业刊物、主要商业出版物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3、曾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对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进行评审;
4、在声誉卓著的机构或组织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美国移民局德克萨斯中心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资格,拒绝了他的申请。申请人对移民局的审核结果不满,由此向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简称AAO)提出上诉,请求AAO重审。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AAO是如何判决的。
一、申请人认为自己满足10个参考条件的第3个:曾被主要专业媒体、商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报道过。
申请人提交了一篇发表于XX刊物的名为XX的文章,这篇文章论述了申请人对XX省石榴产业的贡献。随同文章附上了一份来自该刊物主编的推荐信,信中称:XX刊物每天发行400000份,已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发布中国贸易法规的官方新闻媒体。
申请人还提交了另一篇发表于XX刊物的文章,该文章着重描述了申请人的餐厅和中国石榴行业的情况。同样,也附上了一份来自于该刊物主编的推荐信。信中陈述了该刊物1987年由XX首次发行,月发行量介于30000到60000份,在机场、书店、商务培训公司销售。文章介绍了申请人的个人背景以及他在石榴制品生产行业的传奇故事,申请人的产品营销做得很成功,足迹遍布中国和世界。
AAO观点: 基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为申请人符合此条件。
May解析:并不是被媒体报道过,就能符合这一条件。审核官员会对媒体报道进行质的认定,最终来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一条件。

首先,报道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主题内容也应该围绕申请人展开;
其次,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人的研究成就与贡献直接相关,而并非是销售或推广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证明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的资料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其发行范围、发行量、读者群、观众群、转引数、影响范围以及主管单位等。特别是当媒体并非十分出名时,唯有通过这样的信息数据来证明该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才能说服移民官认可其报道,从而认可申请人符合此条。


二、申请人认为自己满足10个参考条件的第6个:在专业刊物、主要商业出版物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申请人称自己发表了数篇广受认同的学术文章和两本专著。第一本书, 名为XXX,2010在香港出版。随同这本书附上了一份证言,证实该书籍的发行量是10000册。第二本书,名为XXX,2012年由XX出版社出版。申请人仅翻译了两本书籍的封面和目录。
AAO观点:仅提供书籍的封面和目录,不足以证明书籍是学术性的。
May解析:出版的书籍,是不是要向移民局提交整本?答案是:不-需-要。
原因1、整本书放进去,势必会增加申请材料的厚度(若书太厚),审核官员不喜欢看太厚的申请材料;
原因2、TA不会花时间去看整本书;
原因3、TA也可能看不懂。
这个申请案里,AAO认为申请人仅提交了书籍的封面和目录是不足的。提交整本书不必要、仅提交封面和目录又不足,那到底要提交什么?
除了提交书籍的封面及目录外,还需提交扉页、前言、内容提要、后记、引文等。另外,其它有助于审核官员整体的、充分的了解此书及此书的影响力的材料都应一并提交,如:对出版社的介绍、对发行量及销售情况的介绍、业内大咖对此书的评价、对大咖的介绍、媒体对此书的报道、读者的反馈、被同行引用的情况等。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篇发表在XX杂志上名为XX的文章,并伴有部分翻译。随同文章附上了一份来自该刊物主编的推荐信,信中写到该刊物是一份“全国知名的经济管理类刊物”并被评选为“最佳期刊前100名”。
AAO观点:申请人没有提交文章的充分资料及其翻译,无法判断此文章的情况;同时,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表文章的刊物是专业刊物、主要商业出版物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再则,申请人没有提交客观证据去证明主编所言。美国移民局不会接受这位推荐人自我推销性的陈述。综上,申请人不符合此条。
May解析:推荐信在整个申请材料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中的“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从此处我们可以看到,审核官员不会接受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自我推销性的证言。
要申辩满足这一条,除了证明申请人曾发表过学术文章、出版过学术专著,还需通过文章的高引用、高应用和媒体的高发行量、广泛影响力来证明文章的重要性,从而证明申请人在其行业领域内的地位及影响力。反之,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文章的重要性和学术价值,即便发表过多篇学术文章或多部专著,也不会被审核官员认可。


三、申请人认为自己满足10个参考条件的第4个:曾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对其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申请人称自己于2013年曾作为一个知名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担任了XXX竞赛的评审。这次评审是由XXX大学MBA项目赞助的。并附上了两封来自XX大学副校长的推荐信。
AAO观点:第一封信里,该副校长提到申请人是该校MAB项目的导师,但是他没有提到申请人在XX竞赛中担任评审。第二封信里提到申请人是委员会里七个有价值的成员之一,同样,也没有提到申请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担任了评审。
推荐信里还写到,申请人于2014年春季和秋季受邀在MBA项目上做过八场演讲,并提到申请人是两位MBA学生的导师并且是该校董事会成员。
AAO观点:推荐信中并没有提到申请人作为导师或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中包含了评价他人的工作。综上,申请人不符合此条。
May解析:如果要证明申请人满足这个条件,不但要展示出申请人受邀参与其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评审其他人的工作,而且必须要证明申请人实际参与并完成了该项评审工作。同时,还需证明受邀去参加的评审活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申请人认为自己满足10个参考条件的第8个:在声誉卓著的机构或组织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理由一:在XX公司担任CEO。XX公司是一家声誉卓著的机构。
AAO观点:申请人认为自己在XX公司担任了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但他并没有提交公司运营方面的文件,比如:内部报告或能展示公司成就的文件。题目为XX和XX的两篇媒体报道提到了申请人的公司,但没有描述出这两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文章主要聚焦于石榴制品行业,并没有谈及申请人的公司的声誉及地位。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公司是信誉卓著的。
理由二、在XX大学担任MBA导师并任校董事会成员。XX大学是一家声誉卓著的组织。
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XX大学经管系系主任的推荐信,信里写到:申请人是MBA导师,并且是该校董事会成员,在学校的战略发展、政策制定以及募集资金方面扮演了领导性和关键性的角色。
AAO观点:推荐信中没有具体详述申请人如何以关键性或领导性角色对学校产生影响,也没有描述申请人为该大学在经营、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贡献。申请也没有提交如年度报告、促销资料、组织架构图、募资演讲、信件往来等资料来证明自己是该大学董事会成员此事。另外,申请人称该校是一所“国际知名”的大学并且是中国媒体与传播领域的领导性院校,但仅提交了该大学官网截图且没有翻译。这不能证实XX大学是一家声誉卓著的组织。
综上,申请人不满足此条。
May解析:推荐信是重要的材料,内容应与其它证据材料充分契合,遣词造句也应十分讲究。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和有力的证据支撑,仅一味的描述:XX有着极高的声誉,XX为我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XX是领域内的知名专家….这样的空洞陈述审核官员不会认可。
结论:AAO认为,申请人仅符合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第3条——曾被媒体报道过。由此没有满足移民法对数量的要求。再则,通过两篇报道,并没有显示出申请人在专业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且已经上升到了行业的顶层位置,也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其专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并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的资格。
2017年5月12日,AAO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上诉。
May解析:移民局审核EB-1的申请时,采取的是“两步审核法”(Two-partapproach)。
第一步会首先客观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各类证据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对该类证据的要求;
第二步会整体考虑所有证据,以“最终优势判定法”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EB-1移民类别对申请人专业能力的高标准的要求。



(截图来自美国移民局I-140政策备忘录)
以本案中的申请人为例,申请人陈述自己符合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4个,通过“两步审核法”,AAO首先以证据不足为由排除了其中3个。假如这4个都被认可,是不是就会得以获批呢? NO。
接下来,审核官员会以“两步审核法”的第二步去推断申请人是否:
1、已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已在其专业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且已经上升到了行业的顶层位置;
2、对专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并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
3、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领域的工作并将持续利益美国。
若审核官员得不出这样的推断,申请人符合再多条件也难以获批。


(截图来自美国移民局I-140政策备忘录)
以上材料来自美国移民局,由May翻译整理并独家发布,版权归May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May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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