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桂律师事务所-----婚姻关系里财产分割的4大误区

本律师执业40年,处理过逾2500宗离婚的官司。发现时至今天,客户还存在不少法律的盲点,今天跟大家分享几点婚姻法中经常会被华人朋友误解的问题。



1婚姻关系无分对错,婚姻不忠与财产分配毫无关系

澳大利亚在1975年已经立法,婚姻双方的行为并没有关系到财产分配与分割。即一方即使在婚姻关系里面存在不忠或者过错行为,不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构成任何影响。这一点是华人朋友很难理解的,因为这个跟中国的法律完全不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里面存在过错(通奸、出轨、欺诈、不作为等),另外一方可以在离婚的财产分割获得赔偿或者更大比例的财产分配。

而澳大利亚的婚姻法与中国不同,西方社会普遍认为感情无法分对错,因此他们把关系破裂与财产分割这两点完全分开。因此,之前很多客人要求本律师入禀法院起诉对方婚姻过错,争取赔偿,本律师在此强调这是不可行的。

2 财产分配协议也适用于事实同居关系的双方

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同居关系,一般法律的规定同居12个月的配偶(包括同性),已经视为事实夫妻,法律对等于已完成婚姻登记的配偶,即有分得对方财产的权力。大部分的华人朋友都认为在结婚或者同居之前拥有的财产,在关系结束后是无需与对方分割财产的,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同居在法律对等于已完成婚姻登记的配偶,即有分得对方财产的权力,财产的“分”是无论同居前或者同居后,婚前或者婚后,国内或者国外的财产都要进行重新分配的。



3 第三方对婚姻资产的贡献的保护

现代的婚姻关系,年轻的情侣或留学生们少不了父母的资助。例如父母婚前婚后为孩子购买的婚房,无论房款全额支付或者父母仅为孩子支付首期,这方面大家都需要留意。该笔款项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常常会因为房子的分配而对薄公堂。如果就上述情况而言,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婚前文件或者任何与父母之间的托管文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澳大利亚,法律上通常是假定父母以礼物或赠与的方式帮孩子买房子,那本质上其实已经是赠送给孩子了,房子属于婚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4 孩子的抚养安排与夫妻资产分割是两个独立的协议

孩子的探视权和抚养费安排是不可以包含在财产分配协议中的,但双方可以根据对孩子的探视权、教育、医疗、宗教或残疾治疗等方面来厘定孩子经济上的支持。但是孩子未满18岁前,关于孩子生活、起居饮食、教育医疗的抚养协议则是另外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夫妻资产负债分割协议》是不适用于孩子的安排,关于孩子的赡养安排另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在澳大利亚婚姻法有明确的指引。因此有部分客人为了省一点律师费,要求本律师把财产分割和孩子赡养安排全部事项写成一份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是不可行的。

最后,年轻的情侣或留学生们通常在完全不了解财产分配后果的情况下就已同居,关系终止以后对方是有追溯财产分割的权利。所以,如果双方计划、或者已经在一起生活了较长的时间、或者步入婚姻,或者有孩子,那么,签署一份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协议》或者BFA《同居或事实夫妻资产负债分割协议》来明确在关系破裂时双方的财产分配,也是明智之举。本律师将会下一个贴为大家详细谈一下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协议》,敬请大家继续关注。

疫情严峻,我们与您肩并肩,如果您有任何法律疑问,请随时致电8359 2526与本律所联系(微信号lawyergordon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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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郑玉桂律师事务所
咨询领域包括:公司法,税法,资信调查,婚姻法,商业移民,
国际贸易,国际公证认证,以及各类商事刑事纠纷等。
地址:1st Floor,186 Pulteney Street,Adelaide,South Australia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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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执业40年,处理婚姻家庭法的案件超过2500宗。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中,能够深入理解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擅长重大疑难离婚案件的策略筹划、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等复杂的婚姻家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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