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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滴答网]自2012年2月15日起,移民局对于申请155类别居民返回签证[Resident Return (Subclass 155)]的申请人在做出一些变更。凡是在申请前在5年之内在澳大利亚居住少于2年者,而且这些申请人能符合‘与澳大利亚有紧密联系’的条款,移民局将只授予有效期仅为一年的居民返回签证[Resident Return (Subclass 155)]。如果在申请前在5年之内在澳大利亚居住多于2年者,移民局将授予有效期为五年的居民返回签证[Resident Return (Subclass 155)]。 这些变更于2012年2月15日起生效。
DIAC目前的政策是:对于155.212,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欲获得5年的居民返回签证,而且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 –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过去的5年内身处澳大利亚总共至少2年的时间,并且在这段期间内是永居身份或澳大利亚公民未持有临时签证或过桥签证 – 请参照第8部分在澳大利亚合法居住 – 155.212(2)的条款;任何为澳大利亚公司工作并支付澳大利亚税款,但由于工作性质要在海外居住的申请人也可申请其海外的居住时间被是作为其身处澳大利亚;或
2、欲获得1年居民返回签证,申请人需证明与澳大利亚有紧密的实质性联系 – 申请人应有实质的、经营的、文化上的、雇佣或个人家庭关系有利于澳大利亚,并且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请人未离开澳大利亚未超过5年,(参照条款155.212(3)(a)和(b)对于境外的要求和155.212(3A)对于境内的申请人); 如果自从最近一个永居签证颁发后您离开澳大利亚超过5年,您必须对这段期间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如果您上次离开澳大利亚时不是澳洲永久居民或澳大利亚公民:
您必须提供带给澳大利亚商业、文化、雇佣或个人纽带利益的证据, 并且
您必须在申请前少于10年作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并且
如果自从您上次作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离开澳大利亚超过5年,您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或
3、申请人作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 –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155.212(2), (3) or (3A)的家庭成员的条件。申请人也会被授予与其家庭成员同样有效的居民返回签证。请参照10.5家庭成员部分的条款。家庭成员通常包括配偶或父母及年幼儿童。比如,如果妻子的居民返回签证被延期5年,丈夫也可以申请其居民返回签证的日期与妻子的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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