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届大陆学生赴台读研究生简章 (官方正式版,包含碩士生和博士生)
2011 年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聯合招收大陸地区学生简章
友情提示:本帖同时公布2011年台湾各大学招生大陆硕士研究生、博士生 各学校与专业一览表(官方版),敬请参考。
本简章系依据大陸地区人民來台就讀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 报名资格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得依本简章之规定申请來台升学:
(一)应届毕业生当年參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陸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陸地区人民,年龄在45岁以下(196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始具备报考博士班资格: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 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
3.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年參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陸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陸地区人民,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始具备报考硕士班资格: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
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
3.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三)上开所称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系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樂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大連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復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蘭州大学,共41所。
二、 报名时间
2011 年4 月14 日起至5 月6 日晚上12 时截止。
三、 报名费
每报名一个志愿,须缴交之报名费如下:硕士班为新台币1,350 元(相当于人民币300元或美金45 元),博士班为新台币2,475 元(相当于人民币550 元或美金82.5 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說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 报名手续
(一) 一律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rusen.stut.edu.tw/。
(二) 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自己的密码,以利日后登錄大学校院招收大陸地区学生聯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报名系统。
(三) 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以航空挂号或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缴寄资料(邮件地址为:台南市71005 永康区南台街1 号,收件人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陸地区学生聯合招生委员会)。
(四) 资料寄出1 周后,申请人可至本会网站查询收件狀态。
(五) 2011 年5 月13 日前,本会未收到申请人缴寄资料,或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 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 未缴费者。
3. 未缴寄资料或缴寄资料证件不齐全者。
五、 缴寄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缴寄资料:包含基本资料及各招生学校规定资料兩项。
1.基本资料:以下资料各准备1 份并依序装订。
(1)报名表:由报名系统列印,须贴妥相片并于签名欄处亲笔签名。
(2)大陸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原始正本须于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
(3)学歷证明文件:
A.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非应届毕业生:须向大陸地区「海峡兩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歷年成绩单之认证,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錄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B.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应届毕业生:须向大陸地区「海峡兩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歷年成绩单(不包含最后一学期)之认证,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錄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C.大陸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学歷(力)证件复印件(原始正本须于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
D.大陸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在校歷年成绩单正本(不包含最后一学期)。
(4)缴费收执聯(以境外电汇缴费者才需缴交)。
(5)财力证明(指报名前3 个月内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10 万元(约等值新台币45 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
2.招生学校规定资料:申请人每报名1 所学校,均须准备以下资料各1 份并分别装封。
(1)招生学校申请表:由报名系统列印,须贴妥相片并于签名欄处亲笔签名。
(2)招生学校规定应缴交之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查阅各招生学校应缴资料)。
(二)注意事项:
1.每份招生学校书面资料请依序装订成册,并各自装置于A4 信封内,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列印之招生学校收件封面。
2.所有A4 信封連同基本资料请置于大型信封内(B4 大小为佳),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列印之本会收件封面。
3.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影印本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资格不符,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申请人于寄件前务必检查应缴资料是否齐备。
4. 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錄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歷证件。
5.缴寄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六、 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至多报名 5 所学校,且每所学校限填1 个志愿。
贰、各校审查
各校根据申请人之在校歷年成绩单及应缴交资料等,进行综合审查。
參、分发錄取
一、本会依据各校系所招生名额、各校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路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校系所可不足额錄取。
二、 申请人可于2011 年6 月8 日上午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錄取结果。
肆、网路报到
申请人获錄取后如欲來台就讀,须于2011 年6 月24 日下午5 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路报到;逾期未完成者,一律视为放弃錄取资格。
伍、申请來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路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錄取学校,由錄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陸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陸公证处公证之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陸医療机构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经我国驻外使領館、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我国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我国驻外館处)验证之第三地区医療机构健康检查
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錄取考生经许可來台者,应于來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來台在学期间有效之医療、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陸开具者,须经大陸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须经我国驻外館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寄之财力证明,在大陸开具者,须经大陸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须经我国驻外館处验证。
(三)办理学歷(力)证件公(认)证:
1.非应届及应届毕业生所持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毕业证(明)书、学位证
(明)书及歷年成绩单,均须经大陸地区公证处公证。
2.应届毕业生之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仍须先向大陸地区「海峡
兩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认证。
3. 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歷(力)证件,须经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
文化中心(澳门)验印(办事处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4. 持外国学校学歷(力)证件,须经我国驻外館处验证(驻外館处资料请至
本会网站查询)。
陸、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錄取考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錄取学校寄发之錄取通知书为准。
二、錄取考生持大陸地区公证处公证之学歷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療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须另于入学时,由錄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请至该会网站查询(http://www.sef.org.tw;电话:+886-2-2713-4726)
柒、注册
錄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陸地区居民身分证、学歷(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资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博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二至七年;硕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一至四年。
玖、学位
錄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且通过学位考试者,由就讀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拾、其他
一、 錄取考生來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规。
二、 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 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内離境,届期未離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來入境申请资格之考量。但应届毕业学生得于毕业后一个月内離境。
四、 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 1992 年9 月18 日至2010 年9 月2 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陸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士以上学位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歷年成绩及(硕、博士)論文审查,得依大陸地区学歷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歷证明。
六、 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錄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七、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陸地区人民來台就讀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陸地区学歷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 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以上信息可在
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学生 联合招生委员会网站查询并下载
研究所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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