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移民] 在澳洲攻读已有五年 中国女生再领学生签证上诉成功

这是一宗再领学生签证上诉得直的个案; 关键在上诉人在澳洲攻读已有五年,符合签证规定其中一个条件。
上诉人L小姐2007年3月申请新的学生(临居)(TU类别)签证,移民官延至2008年2月决定不批,理由是不相信申请人的确是学生,未能符合1994年移民规例附表2「572」学生次类别第223节的规定。这节的规定,包括在申请前要考雅思,在澳洲完成英文为授课语言的高中教育文凭课程的要求,并且在澳洲或美、加、纽西兰、南非、英国或爱尔兰攻读英文为授课语言的课程至少5年。
按纪录,L小姐最初在2003年11月持学生签证入境,在2004年6月完成20个星期的英文强化课程后,便进入悉尼北郊一间女子官立中学读第十一及第十二班,但中途在2006年9月转校,到某私立学院完成余下高中课程,考HSC只有30分,继而在2007年进入工艺学校TAFE修读商业烹饪的酒店业三级文凭课程。
移民上诉审裁处今年初开庭,上诉人由移民代理一起出庭作供,解释法律没有阐释「高中证书」的定义,她已考HSC,所以符合获颁高中证书的规定。
在考HSC时,正和男友闹翻,影响温习功课。此外,又不清楚领学生签证前要考雅思。其实很多同学都是循这个途径获再发签证,由官立中学转私校,再读TAFE烹饪课程,毋须考上大学。
审裁处今年3月底收到上诉人进一步陈述,并且附上今年2月考雅思的成绩,总分为5分。
审裁处在考虑此案时首先提出,上诉人因为来自中国,需要以第四级评估,其中规定上学前没有考雅思,必须在申请前不足两年考获雅思至少5.5分,或在上学前二十周内考雅思,必须在申请签证不足两年前考得至少5分。所以上诉人未能符合四级评估的规定。不过,审裁处考虑到上诉人的出入境纪录,由2003年11月持学生签证入境,一直在澳洲攻读,除学期完毕外,在澳洲学习从未有间断,时间已超过5年,故此,审裁处认为在作出决定时,上诉人在澳洲攻读至少已有5年,而且所学的都是以英文为授课语言,所以符合四级评估「5年学习」的规定。故判发还移民部予以考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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