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厅官同日获刑 国土官员涉1400万被判15年

2015-11-18 10: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62| 评论: 0

摘要: 发布时间: 来源: 责任编辑:小 . 中 . 大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广西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判处其特定关系人崔丽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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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广西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判处其特定关系人崔丽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判处防城港市原政协副主席黄福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广西南宁方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宏、陈汉国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8541.68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阳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8541.68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海萍、郑阳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李海萍、郑阳给予的财物567.38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阳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38万元。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另案已判刑)共同收受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黄一汉200万元;伙同梁荣好共同收受陆川县长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股东余德春200万元;单独收受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56万元。

  2009后至2014年期间,防城港市原政协副主席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赵世福、覃夫耀、陆伟(均另案处理)贿赂共536.3303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黄福明、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对上述四人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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