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嘲笑在校跳楼致残 学校被判赔

2015-12-26 10: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72| 评论: 0

摘要: 女生遭嘲笑在校跳楼致残 学校被判赔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 通讯员 张玉卓 田瑞)14岁初中女生王欣然(化名)在学校跳楼致残,她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日前,此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为学 校承担对等责任。虽然赔偿变少了,但孩子家人给法院送来锦旗,深深感谢法官让孩子重拾自信。因遭同学嘲笑 少女跳楼王欣然从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期间,因其肤...

  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 通讯员 张玉卓 田瑞)14岁初中女生王欣然(化名)在学校跳楼致残,她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日前,此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为学 校承担对等责任。虽然赔偿变少了,但孩子家人给法院送来锦旗,深深感谢法官让孩子重拾自信。

  因遭同学嘲笑 少女跳楼

  王欣然从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期间,因其肤色 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情绪起伏较大。事发前一天,王欣然再次遭到同学嘲笑,无法解开心结。2014年3月17日早6点,她从教学楼四楼跳下。后经治疗,她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经过鉴定,欣然的伤情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事后,王欣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03225.4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宣判后,学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校方主张,这次事故无法预见,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孩子家长的情绪十分激动,他们称是因为校方管理失责,才使孩子的委屈无处释放最终走向极端。

  法院调解双方均认可

  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与教育机构两类特殊的主体,长春市中院民事审判二庭秉持审慎 处理的原则,努力引导双方正确面对事实。王欣然及父母认可这次自杀行为具 有突发性,学校的确无法预见;当法官问及校方对王欣然近四个学期内受同学嘲笑、排挤的情况均不知情,并且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生活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均 不了解是否存在过错时,出庭的教学校长也陷入了沉思。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力促本案和解。民二庭庭长贾晓红约见学校校长,一方面剖 析案件、释法明理,一方面也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校方最终同意 调解。考虑到王欣然是低保家庭,法官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也多方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咨询能否申请社会救助。欣然的家人深受感动,接受了学校出具的调解方 案。

  判决之后家长送来锦旗

  就在此案即将画下完美句号之时,学校方面突发变故。校长致电表示歉意,因为出具调解书影响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所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遵循调解自愿原则, 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改判学校承担对等责任,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288018.1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学校方面很快领取了裁判文书,并表示一定会尽快赔偿。但王欣然一家却迟迟未到法院领取判决。法官们正担心王欣然及家人是否有了情绪波动时,王欣然的父母却在第二天送来了一面锦旗。欣然的父亲 说:“虽然赔偿数额变少了,但是我们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孩子的开导与鼓励,让孩子重新有了自信,感谢法官对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看着败诉方送来的锦旗,办案法官肖瑶感慨地说:“看来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仅在于审判质量的提高,更在于司法感受的提升。”

  原标题:14岁女生在学校跳楼致残 法院判学校赔偿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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