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家丑也有国法管

2015-12-29 10: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30| 评论: 0

摘要: 家暴不是家务事家丑也有国法管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记者对...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精神侵害算家暴

   同居关系也适用


   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

   撤销资格没商量


   近年来,多起对少年儿童的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从预防到救助

   “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教育、诉讼程序、社区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但此前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操作性不强,覆盖面不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综合新华社电

   反家暴法

   1.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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