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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贪渎案,一审法院认为他没贪污而是恐吓,轻判七年四月徒刑。全案昨天逆转,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林的收贿行为与立委职务有密接关连性,依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改判十三年半徒刑。本案可上诉。 林益世的母亲沈若兰在住处阳台焚烧美金九十五万元,另把台币一千两百万元钞票用砖块綑绑后藏入水池,一审判沈无罪,但高院依湮灭、隐匿刑事证据罪,改判她五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确定。 林益世的妻子彭爱佳、林的两个舅舅沈焕章及沈焕瑶,检方指控三人洗钱,但一审及高院都判无罪。高院指出,彭爱佳等人一、二审均无罪,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检方不得上诉。 林的律师罗秉成说,林益世对判决感到失望遗憾,收到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林益世二○一○年担任立委及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他协助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获得炉下渣原料转售及承购中联公司的转炉石合约,事后收下陈给的六千三百万元。林卸任立委后致电陈,要求陈再付八千三百万元谈续约,陈拒绝并向媒体爆料,检方依贪污罪等起诉林。 一审法院认为,中钢、中联是民营公司,两公司虽不得不配合林益世的影响力,但此影响力是来自于林丰沛的地方势力、党政关系,与立委职务无关,不构成贪污,仅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 但二审高院指出,林益世在立委兼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任内,对中钢和中联的人事、财务与业务执行有实质影响力,却滥用职权干预两公司的营运政策、促成地勇公司争取合约后收下六千三百万元贿款,有对价关系、构成贪污。 高院认为,林益世在短时间内获取数十倍立委年薪的巨额贿赂,无视人民托付及廉能政府的要求,将公股事业视作囊中禁脔及业外收入的生财工具,加重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