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出境入境管理法本周正式实施

2013-7-26 23: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0| 评论: 0

摘要: 中国新出境入境管理法本周正式实施 本周一起,一部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从去年6月30日经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到周一实施,这部新法进入公众的视线,刚好整整一年的时间,期间关于其中某些条款的规定曾引起海外华侨华人的广泛关注,...
 

本周一起,一部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从去年6月30日经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到周一实施,这部新法进入公众的视线,刚好整整一年的时间,期间关于其中某些条款的规定曾引起海外华侨华人的广泛关注,例如华侨回中国定居要先提出申请,在中国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情况下,护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法律的这些显著变化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对待华人华侨回到祖(籍)国的问题上,更加科学也更从实际形势出发。

7.1后华侨回中国定居

申请部门变更

根据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境外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在境内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而在今年7月1日之后,华侨如果希望回中国定居,则不必再向拟定居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而是改向地方人民政府的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因此,新的规定是华侨在中国以外仍然向驻外机关提出申请,在国内则改为向县级以上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受理“华侨回国定居”业务的资质也自此被终止,因此广大华侨也需要注意申请部门的变更。

“回国定居”有别“回国居住”

新法自从去年6月30日经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第十三条引起的争议最大,很多居住在澳洲的华侨表示,虽然定居在澳洲,但仍持有中国护照,如果根据新法的规定,岂不是今年7月1日后回中国旅游或探亲还得向中国驻澳洲的使领馆提出申请?

对此,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去年9月20日曾在其网站刊登出说明,说明中指出,华侨回国定居管理的实质是恢复户籍问题。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公民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华侨如需恢复户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并进一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  

因此不少明眼的网友也发现,新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回国定居”其实和通常意义上旅游或探亲时的“回国居住”是两码事。华侨持有中国护照可以随时出境或者入境中国,在中国国内居住并不受影响,但如果是要回中国长期居住,即定居,就必须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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