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佳侵权英特尔被判赔偿40万元

2012-4-9 16:28| 发布者: autumn|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因特佳公司使用与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硒鼓、墨盒等产品,属于打印耗材类,虽与英特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

通讯员 袁博 汪汝珏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对英特尔公司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特佳公司赔偿英特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陶某对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英特尔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诉,“INTEL”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该公司的简称和商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驰名商标。英特尔公司发现,因特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生产的打印机硒鼓、墨盒等产品上以及公司网站域名和英文名称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

英特尔公司认为,因特佳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淡化了英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特佳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与英特尔公司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微型计算机、微型控制器、微处理机、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判断英特尔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是认定因特佳公司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 INTEL” 商 标 注 册 于1985年4月30日,并使用至今,在英特尔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中,属于注册时间最早、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商标,在我国境内也可谓众所周知。英特尔公司也提供了证明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特佳公司使用与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 “傍名牌”的故意。硒鼓、墨盒等产品,属于打印耗材类,虽与英特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类或类似商品,但两者从广义上都与电脑有关,故因特佳公司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所用标识与英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对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

陶某是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销售因特佳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也侵犯了英特尔公司的商标权,构成共同侵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 ) 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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