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供交易办法有望升格法规

2012-4-17 02:30| 发布者: autumn| 查看: 27| 评论: 0

摘要: “老规章”实施五年很不给力规范新收费可能列入“新法规”未来零供法规恐仍面临执行难零供关系管理十年历程◎2002年-2005年上海、北京、杭州、

五年来,五部门规章难以终结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混乱”关系,有望迎来国务院层面行政法规的进一步规范。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近日举行的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商务部等五部门将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专项清理工作,修订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零供交易办法》),并争取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老规章”实施五年很不给力

零售商和供应商每年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将约定一年内的收费金额,目前以促销服务费项目打包统一收取,包括促销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和产品推广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

为了避免乱收费推高进场成本,2006年7月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零供交易办法》,并于当年11月15日起施行,明确提出不让征收进场费和条码费等费用,然而时过境迁,名义上没了进场费又变出一些新的名目,甚至仍顶风作案对其中部分明令禁止的收费内容继续收费,总体数量非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根据有关部署,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以期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

姜增伟近日透露,商务部等五部门将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修订完善《零供交易办法》,并争取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规范新收费可能列入“新法规”

一家为大型外资连锁超市供货的小食品供应商曾向本报记者透露,其去年在京城该超市连锁上架除去合同中的正常缴费外,其余还要再缴纳460万元的店内条码费、货补费、进货员费、端头费等,如不缴纳将无法结账。

在最近这一轮专项清理工作中,商务部等部门又将搬运费、配送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等名目繁多的新的收费行为列入重点清理的范围,也从一个侧面表明零供关系矛盾有增无减。

“当前整顿中重点清理的明码标价落实、违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新时期突出问题很可能在今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列入,以期从宏观指导上解决某些现实中突出的问题。”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高级经济师梁焕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应当着力于有针对性的解决上述问题并设立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措施,不要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规定流于形式;还应该突出社会监督的力度,加强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应当不仅仅解决一时的问题,更在于有效的长期机制的形成。”

未来零供法规恐仍面临执行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内贸研究人士坦言,由于当前零供之间尤其是大零售和小供应商之间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即便是上报国务院由原来的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实施起来也面临执行难度。

“大的零售商在市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方面都相比小的供应商有更多话语权,众多的小供应商要想在有限的大规模销售渠道争得一亩三分地,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要想彻底禁止零售商的一些收费行为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止零售商形成垄断,从而给中小供应商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该人士表示。

此外,有分析人士则指出,目前《零供交易办法》中对零供关系中非法所得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使得商家违规成本太低,如同隔靴搔痒,难以对违规行为产生有效威慑作用,同时呼吁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违规的惩罚力度,从正式法律的高度来规范零供关系。商报记者 张慧敏/文 王飞/制表

零供关系管理十年历程

◎2002年-2005年  上海、北京、杭州、沈阳、重庆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2005年春节后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着手全国性《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2006年7月  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8年9月  商务部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2011年12月  商务部等五部门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 王凤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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