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2-4-17 04:34| 发布者: autumn| 查看: 2| 评论: 0

摘要: 十大案例1“黑牛”遭遇“黑·牛奶”点评仿冒不成蚀把米2法国米其林还生产音响?点评别打侵权擦边球3“青出于蓝”也构成侵权

打开“黑牛”喝后发现口味不对,原来瓶子上的商标是“黑·牛奶”!日常生活中遭遇的这种以假乱真的“坑爹”事往往令人啼笑皆非。昨日,广东高院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法国名牌“米其林”被音响,国内空调巨头格力与美的的睡眠空调之争,本田摩托被山寨等移花接木的案例。

据悉,为确保评审过程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社会参与性,此次十大案例的评选首次采用了网络投票的方式。所选取的十大案例先由全省21个地级市中级法院推荐上报,广东高院组织专家、资深法官初选出26个候选案例在广东法院网上公开接受网民投票。经过数万网民积极参与,最后经该院审判长会议甄选,正式出炉入围名单。

法律人士分析,今年的十大案例都是在中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例,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案例更加突出涉及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对以假冒商标等方式制假售假的案例给予了重点关注。

十大案例

1

“黑牛”遭遇“黑·牛奶”

当“黑牛”遭遇“黑·牛奶”,谁才是真的“李逵”?差之一点,谬以千里。“黑牛”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属于原告汕头黑牛公司,并被准许在牛奶、牛奶制品、豆奶粉等商品上使用,其豆奶粉还获得“中国名牌”称号。可被告菊乐公司却在其牛奶产品的包装盒的正中央位置标注“黑·牛奶”字样,且字体较大。黑牛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菊乐公司在牛奶饮料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黑·牛奶”字样,属于不合理使用,遂判定菊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点评仿冒不成蚀把米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尤其是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本案的裁判充分阐述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商标合理使用的方式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商标使用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法国米其林还生产音响?

原告法国米其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米其林”、“MICHELIN 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其中“MICHELIN”商标被收入国家商标局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该三个商标先后被商标局、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由被告喻静生产、何丽芳销售的“米其林”牌汽车喇叭的正面标有由三个篆刻的汉字“米其林”+“miQolin”构成的组合商标,喻静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米其林”三个汉字。喻静还注册成立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米其林公司认为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喻静摹仿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标与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侵犯了米其林商标权。喻静将与米其林公司“米其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登记,也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喻静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字号,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别打侵权擦边球

这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侵权案件。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侵权行为的决心。

3

“青出于蓝”也构成侵权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但其享有了核定使用在包裹投递等服务上的“优比速+UES+图”注册商标权。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投资在我国设立了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20家分公司,其也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标识。深圳优比速公司认为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比被告成立早且规模小,被告成立晚且实力雄厚,尽管原告使用优比速商标在先,被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后,但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告,被告构成反向混淆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优比速”商号及“优比速”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弱肉”未必被“强食”

该案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受理的影响较大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尽管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的运营范围、深度比原告要强得多,但也不能改变“优比速”标识的归属。虽然“优比速”因侵权方而风靡,但法院判决表明“弱肉强食”的反向混淆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4

舒适睡眠空调专利属谁?

原告格力公司受权获得“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并据此起诉美的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多款空调器在某一舒睡模式下侵害了该专利权。双方围绕空调器温度、时间设置方法和步骤的技术特征展开激烈争论,法院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点评核心技术成商家必争之地

对于商家而言,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运用是其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寸土必争。法院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论述,准确地运用了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判定、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等规则,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技术创新。

5

本田“摩托”被山寨

原告日本本田公司在广交会上发现被告力帆公司等派发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宣传单。据此,本田公司认为力帆公司生产、许诺销售了宣传单上的摩托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派发宣传册的行为应当认定许诺销售成立,本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力帆公司有实际生产涉案摩托车的行为,据此法院判令其承担本案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点评“免费午餐”吃不得

仅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单纯的许诺销售行为,对这类案件可只考虑判赔专利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启示国内企业不要有吃“免费午餐”的心理,应当更多地注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而不是采用拿来主义的手段,这样才能在竞争性市场中获取优势。

6

代工“鳄鱼”不侵权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我国“CROCODILE”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衬衫等商品上使用。台山某公司根据日本两公司的授权生产的男装衬衫,标注有日本国注册商标“Crocodile +鳄鱼图形”。经对比,被诉侵权的商标文字部分“Crocodile”与涉案“CROCODILE”商标部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字体、色彩也存在一定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台山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由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也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或挤占其市场份额,因此并无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也并未受到损害。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点评涉外代工不一定都侵权

本案是我省首例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案例,明确了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其他案例

7

东莞公司为某断路器代工不侵权

8

回收华为境外上网卡翻新销售

9

广东京剧版“招财童子”被山寨

10

上海幻知曲被东莞公司搭便车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 王凤枝

最新评论

Copyright © 2020-2021 tigtag.com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