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再开庭 索赔额超700万

2012-7-25 02:00| 发布者: autumn| 查看: 4| 评论: 0

摘要: 周折的诉讼各执一词.blank5{clear:both;height:5px;overflow:hidden;display:block;}.blank10{clear:both;height:10px;overflow:

时隔近10个月后,股民李某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昨日再度开庭审理;与此同时,又一名吴姓股民加入了索赔的行列,另有两名散户上周临时撤案。

原告李某、吴某的起诉书显示,此前撤诉的股民李某在第二轮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索赔案中,将索赔金额由此前的400元上升至为89万余元;股民吴某的索赔金额则高达647万元。至此,由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索赔金额已累计超700万元人民币。

昨天未当庭宣判。

周折的诉讼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追溯到两年前。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其中,以内幕交易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在黄光裕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之后,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逐渐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2011年9月6日,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案件首次开庭,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李某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但10天后原告李某撤诉。3个月后,四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杜鹃,索赔额高达700万元,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昨日,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损失与被告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以及如何举证等问题上。

张远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双方主要是把证据进行交换,初步发表了质证意见。和上次提交的股票账户、资金股份对账单、黄光裕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等证据相比,这次股民李某提交了一些新证据,但他并没有透露详情。

张远忠认为,原告李某、吴某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杜鹃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应该参考国际共通的方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关于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无论是美国、中国台湾还是香港,在庭审过程当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负担,这样来看,我们的举证行为已经完成。”张远忠称。

各执一词

被告人律师付三东则反驳称,并没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股票损失是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

他认为,原告损失首先是因为系统性风险造成,其次跟原告个人的操作手法有直接关系。

付三东称,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该期间乃至该期间前后,正是中国乃至全球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而发生股市崩盘之时,在下跌过程中,中国A股市场各板块下跌幅度均超过70%,中关村所在的房地产板块下跌则超过了80%,这说明,中关村股票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而不是内幕交易所致,而且李某等原告又是采取短线交易的方式,大多数在进行“T+0”操作,因此损失跟个人操作直接相关,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付三东强调,按照中国《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股民针对内幕交易索赔案件的前提是两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所进行的内幕交易有直接因果关系。

事实上,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则未见踪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昨日表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并不成熟,其难点就在于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在立法技术层面较为复杂,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

不过,李某、吴某的索赔或许仅仅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开始。张远忠告诉记者,累计已有约200名因购买中关村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与他取得联系,目前不少投资者都还在观望判决结果,如果判决支持投资人索赔的话,未来将有更多投资人加入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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