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翻唱《你我同心》引原创不满

2012-8-30 15:27| 发布者: autumn|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纠纷起因《你我同心》原是为北京奥运而作歌曲被太原富士康翻唱 用于宣传企业形象原创维权委托律师发函 要求道歉并删除视频记者追踪对

“我们牵着手,并肩在风中。天空再高,大海再深,微笑着向前冲。旅途好辛苦,你不会孤独……梦想要不停追逐,你我同心就一定成功。”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一曲《你我同心》以其优美的旋律和欢快的节奏,风靡各大比赛现场,成为中国观众为运动员加油的拉拉队歌曲。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是被称为“新锐音乐才子”的梁铂文。

今年4月,梁铂文得知,他所创作的《你我同心》成了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富士康”)用于宣传企业形象的背景音乐。梁铂文认为太原富士康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委托律师准备维权。

纠纷起因

《你我同心》原是为北京奥运而作

音乐人梁铂文曾为很多歌手和名人创作过歌曲,如杭天琪、韦嘉、李湘等,也曾为那英、付笛生等人的音乐做过监制,被称为内地华语流行乐坛的“新锐音乐才子”。

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前,梁铂文主动与北京市总工会进行了沟通,希望能为北京奥运会做些贡献。北京市总工会当时正组织一支约20万人的拉拉队,奥运会期间,拉拉队员们将在比赛现场为运动员加油,正好需要一首拉拉队队歌。于是,梁铂文便创作了《你我同心》,作为拉拉队队歌之一。

2008年北京奥运会倒计时100天时,大型活动“你我同心——长城承诺庆祝活动”在长城上举行,梁铂文与大学生一起首次演唱了《你我同心》这首歌。后来,梁铂文又在鸟巢与万名拉拉队员一起,共同演唱了这首歌曲。北京奥运会期间,《你我同心》作为拉拉队队歌,唱响在奥运会赛场,为中国奥运健儿鼓劲。歌曲所表达的始终是奋发向上的主题。

歌曲被太原富士康翻唱 用于宣传企业形象

梁铂文的代理人、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理鹏告诉记者,今年4月初,梁铂文听一个朋友说,太原富士康将他所创作的《你我同心》制作成《太原富士康之你我同心》的视频,并上传到土豆网,供网友们点播。

该视频的主要内容是展现太原富士康员工的工作状态以及公司主要的机构设置等。在视频的最后,还有公司领导的致辞。在视频中,太原富士康的员工们翻唱了《你我同心》,并将其作为企业宣传片的背景音乐。

庞理鹏律师说:“知道此事后,梁铂文先生也十分无奈,他很不理解像富士康这样的知名企业,为什么不经过作者允许就擅自使用其歌曲。音乐人们的确希望其歌曲能被更多的人传唱,但没经本人允许就擅自使用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原创维权

委托律师发函 要求道歉并删除视频

太原富士康的做法让梁铂文有种不被尊重的感觉。今年6月初,梁铂文找到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庞理鹏律师,委托庞律师代其维权。

6月底,庞理鹏律师给太原富士康发了一封律师函,律师函中表示,富士康在宣传片中擅自使用梁铂文演唱版本的《你我同心》一曲,并将名为《太原富士康之你我同心》的视频上传至土豆网。整个视频旨在对企业园区和谐工作气氛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行宣传,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属性。

庞理鹏律师说,他们在律师函中明确表示,《你我同心》是梁铂文独立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歌曲,梁铂文对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但考虑到太原富士康公司可能不是故意为之,如果直接诉诸法律可能会对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他们还是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

梁铂文还委托律师在律师函中要求太原富士康立即删除土豆网上《太原富士康之你我同心》视频,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富士康删除网上视频 但否认歌曲用于商业宣传

7月5日,太原富士康进行了回复。首先就《太原富士康之你我同心》影像出现在土豆网一事向梁铂文致歉。太原富士康方面称,2009年底,公司的一个部门以《你我同心》为主题曲,制作了仅供该部门联欢会交流、欣赏的MV,事后从未在公众场所播放。

公司方面认为,制作MV源于对梁铂文作品的喜爱,从未用于任何商业宣传,也从未因此而获得任何盈利,上传一事绝非公司行为,是个人因喜爱此歌曲而上传。

庞理鹏律师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太原富士康联系了土豆网,并将视频链接删除。但此后太原富士康再未就此事与梁铂文进行过任何沟通。

梁铂文作品

《你我同心》

《陪你成功》

《圣诞卡片》

《同胞兄弟》

《快点换姿势》

《鸟巢》等

准备起诉  希望能达到双赢 如对方坚持无责将起诉

庞理鹏律师说,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原作者能与擅自使用者协商解决,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歌曲创作本身就是为了能更广泛地传唱,但这种使用和传唱必须要有原创作者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太原富士康事后表现的态度是比较强势的,并未公开致歉,更未提过赔偿作者损失的事。梁铂文觉得这是一种不尊重原创者的态度,如果太原富士康保持这样的态度,梁铂文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富士康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因为被告所在地在太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梁铂文将到太原起诉,打这场著作权官司。

记者追踪

对话梁铂文

羞于谈钱  也不想权益被侵害

《法制晚报》记者(以下简称“FW”):《你我同心》被翻唱的多吗?

梁铂文(以下简称“梁”):有很多学生和公益项目在翻唱这首歌,这我不在意,这本来就是首公益歌曲。但富士康的视频是由员工翻唱这首歌,其间配有企业园区介绍,还有领导致辞,这分明是在给企业形象作宣传。而且,整个视频都没说明歌曲的作者和演唱者是谁。

FW:你希望此事如何解决?

梁:这个问题让我很尴尬,作为音乐人,我们把所有的精力、时间和心血都花在音乐创作上,也希望能多做些公益的事。所以,明知道对方侵权,可让我开口去和企业说:你们应该赔偿我经济损失,会让人觉得我就是为了钱。所以发律师函后,一直也没提什么具体要求。

FW:你如何看待国内原创音乐环境?

梁:我认为很糟糕,音乐人主要是在幕后工作,我们和很多知名歌手、名人都合作过,但我们只能拿到初稿的费用和监制过程中的劳务费,而国外音乐人却能拿到版权费。

歌手成名后的收益基本上和我们没关系,除非那首歌特别红,歌手在哪里演唱过、共演唱了多少次都能计算出来,但我们根本无从知道这些信息。

FW:打算向太原富士康索赔多少?

梁:还没想过,我只是希望能通过我的经历让社会了解,应该尊重音乐人的知识产权,也想让相关部门了解,中国音乐人的生存环境需要改善。

我们态度很诚恳  希望直接联络作者

对话富士康

为了了解公司方面对此事的态度,记者昨天下午拨通了太原富士康法务部常洁律师的电话。

FW:梁铂文先生称,贵公司用他创作的《你我同心》宣传企业形象,公司方面对此有何说法?

常洁律师(以下简称“常”):梁先生已给我们来过律师函,公司也已给他回复了,我们在律师函里说得很清楚,希望他能和我们联络。

FW:据梁先生的代理律师说,他们发函后和贵公司联系过,但有的部门回答说没有接到过律师函。

常:这不可能,我从来没接到过他们的电话。

FW:梁先生还是希望能和贵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公司方面的态度怎样?

常:我们在回函中已讲得相当清楚,梁先生应该能看得懂。

FW:梁先生对贵公司对此事的态度不太满意,目前有起诉维权的打算,您对此怎么看?

常:我们的态度很诚恳,如果您方便,可以对梁先生说,让他直接联络我们。

律师说法  提升企业形象也属商业收益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刘玥律师表示,太原富士康的做法侵犯了梁铂文的著作权。侵权人是否依靠侵权行为获利并非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必要条件,而且,企业获益并非只有收受现金或实物两种形式,通过宣传获得更大面积的受众认知度,提升企业形象和企业商誉也是一种商业收益。

土豆等视频网站因其广覆盖性和高传播性,属典型的公共信息播放场所。且传播手段及方式也未附加任何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只要能上网就能看到侵权作品,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侵害,尤其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版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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