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离婚简介

离婚诉讼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而引起。然后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中,由于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在离婚程序中,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于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从而双方当事人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不过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于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算。
虽然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无法解决所有与离婚相关的问题,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然无法解除。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需要向律师或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但只要夫妻关系没有终止,那么,当事人便不具备再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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