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郑玉桂律师 于 2011-6-24 13: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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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房子是拍卖的时候签约的,是没有冷静期的,必须在合约上所指定的成交日期成交,否则卖方是有权向你追讨,除了没收你的订金之外还可以向你追讨一切赔偿损失事宜的。在西方的白人社会里,什么都是法治精神,因此你在拍卖的时候一签了合约,根本上是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的。
如果你的购房合约是经过商讨后签署的,过了冷静期之后,也很难退出的。如果你在指定的日期内没有成交的话,卖方除了没收你的订金,还可以向你追讨其他直接及间接的赔偿损失的。
这些都是很棘手的问题,一般未超过十年经验的律师都不愿意接手办理这些问题的。如果你有真正的问题的话,最好找一个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咨询一下,拿一点法律的意见吧。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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