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1月登陆温哥华,随后回到中国受聘于深圳的一家通讯公司,现在常驻于欧洲.我知道明年4月需要向加拿大政府报税,尤其我随后几年将担保配偶及父母移民,估计这个报税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但是有一个细节我还不是很清楚, 加中两国在80年代就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我在深圳这家公司的收入肯定是向中国政府缴了税的,那么我在明年报税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出具深圳这家公司开出的经公证的中国缴税证明?
另外我是常驻欧洲人员,在我的基本工资之外还有数目较大的补助收入, 但是我估计公司没有向中国政府申报我的这个收入的税,那么我在向加拿大政府申报的时候是应该只申报我的基本工资收入呢还是全部如实申报我的所有收入,包括美国的股票收入等,但是这些收入我都拿不出正式的凭证,我不是很理解加拿大的税收申报是本着自我诚信的原则还是凡是要申报的收入都必须出具官方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