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简要概述:
EB1C允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从国外转移的高层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到美国,美国公司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陈述,以及其他文件,表明他们有一个清晰合理的企业结构,对聘请海外企业高管的业务需求,以及雇主有经济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EB-1C申请条件:
1.请愿人(美国雇主):在请愿美国雇主和外国雇主必须是相同的业务,或者他们必须至少与作为子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这种关系必须已经存在了至少一年。
2.受益人(转移外籍员工):在移民申请的提交前,
受益人必须作为一个经理或主管,在过去三年受雇于在美国以外的公司至少一年。
在EB-1C的7个主要优点:
【1. 没有$为1,000,000(或$500,000)的投资需求】
对于EB-1(C),没有严格的法定最低投资。该请愿美国公司主要是需要证明它是相关切正当的行业,其中包括能够表明其将能够维持运营的两到三年内的资本化。而对于EB5投资移民来说,所需要的最低投资少一分都不行。
【2. 不需要证明资金来源】
对于EB-1(C),无论是申诉人,还是提供职位的雇佣公司,都不需要提供文件证明投资基金的原始来源。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美国公司的资金来自海外的母公司,并且母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业。而对于EB-5来说,证明资金来源是一件相当费时费力的工作,特别是资金来自多个来源。
【3. 没有“新的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于EB5不同,EB1C并没有要求创造10个新就业的硬性规定。但是就EB5而言,就业的数量是唯一的要求,而对于EB1C的申请人来说,需要证明其有能力管理一定数量的专业员工。这意味着这个职位不可以仅仅是日常的企业管理,还需要有一些高层的决策性成分。
【4. 没有劳工证的要求】
EB1C申请人不需要办理劳工证。这位申请人省去了不少时间和律师费。
【5. 没有“有条件的”绿卡时期】
对于EB-1(C),一旦永久居留权的实现,绿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予以驳回。但是对于EB-5投资移民来说,必须进行首次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的”绿卡时期。在此期间结束时,需要提交额外的证明和申请,以证明所有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规定已经得到满足。
【6. 用人单位做了大部分工作】
根据规定,EB1C的用人单位需要为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部分的文档,并支付所有的申请费。对于EB-5投资移民签证,没有赞助商。EB-5投资者必须支付所有所需的费用,并完成申请过程本身的每一个步骤。
【7. 没有排期】
由于EB-1(C)对所有国家,申请人数远远小于配额,所以有没有任何延迟。作为替代方案,即有资格获得EB-1(C)受益人可能会考虑非移民L1-A签证。一个L1-A可以在最快15天内通过移民局加急服务获得批准。一个L1-A允许跨国公司经理和主管人员在美国工作长达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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